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老王又来烦人了,天天讲这种枯燥无味的东西,有人会问,你不累吗?enmm...... 不累⊙﹏⊙

        上一节我说过要讲讲自然人,然后我发现没什么可讲的?!!老王不严谨了不严谨了。自然人就三种: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好了今天就到这里。。。那可能会被喷死。

        闲话少叙,回归正题。老王告诉大家Very cool 的一句话: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能力一律平等。”同时,按照法理,自然人不能丢掉自己的这个能力。意思就是国家给你的你就得要,不要都不好使。

        具体说一下比如什么呢?胎儿也有权利,啥权利?他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予。当然了如果这个胎儿出生就是“死体”,他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都是不存在的。

给大家提个问题吧,老王回国游玩,小李非常热情的招待,为了表示感谢,老王对小李的妻子承诺,孩子出生以后给孩子两万块钱,小李的妻子未置可否,小李的孩子小飞出世,小李就跟老王说我孩子出生了,你给我两万块钱吧!结果老王不认帐了,那么请问关于该赠与承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如果生效受赠人又是谁呢?

请将答案写在评论区,老王会在晚上在评论区公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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