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
一、目的
1.通过该险种了解到当事人投了那家保险公司的险种;
如平安、太平洋亦或人寿等。
2.通过跟该投保保险公司客服联系,了解到是那家公司为其投的团体意外险。是工程四局亦或是其他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投保的。(初步判断是以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的)。
3.找到劳务派遣公司了解情况,搞清楚一点,当事人是在工程四局上班的,怎么贵司给我们投了团体,贵司与工程四局是什么关系。
总结就一点,想办法通过团体意外险,把当事人与工程四局联系在一块。即,当事人是在工程四局下的项目处做事,也是在该项目处受伤的。
再理下,团体意外险该险种个人是没有资格购买的,而是要通过公司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与个人意外险相比较,除了投保人有区别外,其他都是一样的。本案中,既然当事人有购买团体意外险,那至少说明有公司为其购买。当事人是在工程四局项目下做事的,那为其购买团体意外险的公司就算不是工程四局,那购买的公司多少肯定是有工程四局有关联的。本案中,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越过包工头,直接与工程四局建立起联系。即突破包工头这层马其诺防线,直接与工程四局勾搭上,即当事人是在工程四局项目处做事,也是在做项目时受伤的这一事实,这就为后面一旦打确劳做好铺垫工作。
现实生活中,像这种建设施工单位,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成本,基本上都是这样操作的。具体到本案,就是把工程的某个部分分包给第三方组织或个人(备注:他们绝大多数人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要知道中国做啥事都是要有证的,生小孩是需要准生证的,但建设施工相关许可证与准生证不同的是,没那么容易拿到手的。准生证只要办理了结婚证,确有怀孕就可以有)。
跑题了,要知道包工头能从中分一杯羹,那多少也是有些实力的,他们把部分项目通过转包或分包的方式给拿下来了,肯定是不会自己做滴。这个时候他是不是又要招人了,于是就招了很多像我们当事人的这类农民工。简单总结下就是,工程四局把某个工程项目拿下来了,不可能一个项目的事无巨细都自己亲力亲为,那是不可能的,那是浪费时间,什么都是二八定律。我虽然不是做项目的,但我猜,一个项目也是有主干与末枝的,其中核心工作应该就百分之二十。这些事工程四局肯定得亲力亲为。至于百分之八十的末枝,应该都是以转包分包定作的方式把工程给其他人做的,接这些项目的人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包工头。然后包工头再召集农民工去做这样的事。
我想这也是趋势,以最小的成本,创造出最大的价值,这也是符合现代企业精神的。这个世界就是这样,一方获利,必定有受损方。在这个链条中,利益最得不到保障的就是农民工。具体到本案,工程四局分包给小包工头的项目,都是农民工完成的。他们有两项风险,一是事做完了但工钱没有拿到,即我们经常听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二就是农民工再作业过程中受伤权益得不到保障。因为没人给他们买保险,社保没有,商业险没有。他们属于产业链的最底层。至今我还记得一名农民工在立案时讲过的一句话:我来厦门十多年,那栋大厦没有我们的身影,我们为厦门现代化建设作出了不朽贡献。可也就是我们,为了血汗钱来寻求司法救济的时候,立个案都这么难。
又扯远了,简单总结下,工程四局通过分包方式从而将自己成本可预期化及成本最小化。然这个过程中,农民工视必出现拖欠工资及作业受伤得不到保障这类风险。这就是矛盾点,这个矛盾是不可能消灭的,只能化解咯。
规避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转移风险了,因此向工程四局这样的大公司,多少还是有些现代企业精神的,一般是会给这些高危工作人员即农民工购买团体商业险的,就算他们不买,也是会要求包工头为其购买的。从最大限度降低用工成本这一块来讲,工程四局一般是不会以自己名义为农民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倒不是为了省那么几百块钱,而是为了不跟农民工扯上任何关系。这个时候工程四局一般做法有两个,一是让包工头想办法给农民工购买团体意外险;二是自己找个傀儡,一般是劳务派遣方式,让其他公司为农民工购买团体意外险。简单点讲,再怎么讲,农民工也是在自己项目下做事,花个小钱给农民工买个团体意外险,也不是什么坏事。
说到这,就有了前面我们那个思路,通过团体意外险,把当事人与工程四局,通过移花接木的方式嫁接起来。
再总结下:
目的:通过团体意外险把当事人与工程四局联系起来,即当事人是在工程四局名下的项目处做事的,也是在该项目作业过程中受伤的,把这一事实先巩固下来。
具体做法:
1.联系工程四局工作人员,让给报团体意外险;
2.通过保险公司朋友了解下,团体意外险是个什么东东;
3.电联保险公司客服,在通过过程把自己与工程四局嫁接起来;
4.找到投保团体意外险的公司,与公司取得联系。搞清楚一点,当事人没有在你这做事,贵司为什么会给其购买团体意外险。
5.前面的工作都做了,再去找工程四局理论。
律师真不是懂几个法条就可以的。既要有决胜千里之外的谋略,如张良;还得要披荆斩棘真刀真枪的干,如韩信。不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