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巧你的老板是个学法律的

除了道德和法律,还有一种至高无上的裁决,那就是人的良心。


小Q在一家科技公司供职,面试的时候一切都很顺利,劳动合同签的半年,说是半年以后会自动顺延,试用期三个月,小Q时职场小白一枚,觉得没有什么问题,自己也相信公司,所以就签了,公司按照规定给他上了五险,他觉得公司对他还不错,所以很努力用心的工作,不过没过多久,他发现了一个奇怪的事情,就是公司只要加班你必须提前打申请,只有老板签了字,你才可以加班,对应的你会有调休,如果你没有申请所有的加班都算自愿加班,我听到这里羡慕不已,心里想着这个老板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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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小Q跟我说,后来自己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签署一大推的保证以及责任归属类的文件,他觉得自己什么也不敢干,因为害怕一不小心犯错,公司会直接把自己送到“刑场”,我说,原来是遇到了高手,不怕你的老板是文盲就怕你的老板学法律。因此,公司人心惶惶,技术不敢往前冲,怕被告技术剽窃,设计不敢往前冲,怕哪天被SJZG告素材抄袭,公司高层不敢往前冲,怕掉进老板的坑里门面,不久,这个公司就宣布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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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故事结束了吗?然而并没有,因为小Q在十一的时候,准备出国旅游,但是签证中心需要公司出具收入证明,但是被公司拒绝了,拒绝的理由是“公司没有义务为你开具”,小Q迷茫了,这又是什么鬼,公司没有这样的义务吗?老板不是学法律的吗?不过,很快人事又找到小Q,解释到,公司可以帮忙给你开收入证明,不过,你必须签署离职协议,表明自己是自愿离职,并保证在当月月底完成离职,小Q一脸懵B,这又是什么套路?接着人事说到,这个不是真的,只是担心你万一不回国,公司没办法交代,BALA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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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迷糊糊,小Q就签署了一大堆的保证书,承诺书,还有手写版,等到小Q旅游回来以后,公司突然宣布解散,人事又找到小Q说,由于你签署了自愿离职保证书,所以你拿不到补偿金。是的,小Q就像是被雷劈了一样惊讶,后来老板又亲自找到小Q,主要意思是不要让小Q劳动仲裁,因为我懂法律,已经规避掉了公司的责任等等。

公司解散前,老板请所有员工吃了一顿饭,主要内容是老板有多辛苦,公司烧了很多钱,现在的困境希望大家理解,饭间,没有一个员工说话,老板跟员工之间就像是演了一场哑剧,回公司路上,小Q问了其他同事,原来被坑的不止他一个

在我的认知里,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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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个科技公司的老板把学到的法律都用来对付自己的员工了,所以公司解散是必然结果。法律在这个老板手里成了规避自己责任的手段,也成了剥削别人的铠甲。老板懂法律只会更加无情的剥削你,让你觉得自己的被剥削有理有据而已

在这里,我要给刚入职的小白提醒几点:

关于试用期

现在很多公司劳动合同签一年,但试用期却是三个月,这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你在公司中是文员,该岗位的最低工资是3000元,那么你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3000元的80%,就是2400元。

试用期是否要买社保?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部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就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不论是否在试用期,也应为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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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出规定时间的都算加班时间。平时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同时: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且企业不能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辞退员工!

关于被迫签署自愿离职的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的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进入职场难免都会遇到各种难题,比如老板故意刁难、同事之间关系不好、升职加薪无望等等,其实,职场犹如宫廷,有风平浪静也有波涛汹涌。升职加薪岂在朝夕,唯有看透老板性格,分析你的职场发展方向,那么你永远都不会跟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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