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回执=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败了!

基本事实:

李某于2017年11月2日通过招聘进入投资公司处工作。投资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11月10日,李某在投资公司提供的“入职应提交基础信息告知书”上签字,该告知书特别承诺部分载明“本人在签署承诺书时已经收到和阅读所签劳动合同两份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2018年6月30日,李某提出辞职。之后,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请求投资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00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李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李某于2017年11月2日进入投资公司处工作,其在同月11日本人签字的“入职应提交基础信息告知书”中已载明“本人在签署承诺书时已经收到和阅读所签劳动合同两份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即李某已认可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至于李某称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不在该告知书上签字,投资公司就不接受李某入职的诉称,投资公司不予认可,且李某也未举证予以证实,故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驳回一审判决,支持李某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李某主张未与投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而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告知书、职工承诺书、入职应提交基础信息告知书》上签名,即表示认可该告知书中载明的包括“本人在签署承诺书时已经收到和阅读所签劳动合同两份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在内的事实和条款,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在签订该告知书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其诉请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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