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规定是允许的,但是偷税漏税却不行,两者之间存在性质的差异,所以企业合理避税一定要注意,有哪些事犯了将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呢?
办法第六条规定,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隐匿、变造、擅自记账凭证、销毁账簿,或是在账簿上支出项多列或是不列、少列收入,或是经过所在税务机关通知需要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或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不缴或是少缴企业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而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使用转移或是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所在税务机关追缴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是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虚开用来骗取企业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是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比较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而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或是经过行政复议或是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之后,依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