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事十大亮点

大家好,我是副团长高明,我的职业是一名律师。因此今天我将发挥我的专业所长,为大家讲解一下《民法典》的相关热点问题。2020年最重大的事情莫过于“两会”。而备受瞩目的《民法典》,也正是在两会期间通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民法典》的通过经历了伟大而又漫长的历程:1954年,《民法典》的首次起草工作就正式开始了,但最终因遭遇斗争扩大化而终止;1962年,这次提出的草案突出了计划经济的内容,主要算经济行政账,但后来起草工作因客观原因停止;1979年,当时的起草工作最终采取了“批发转零售”的策略,即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2002年12月,一部10万多字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审议。但是,由于当时物权法尚未制定,先行出台《民法典》与此前的“路线图”不符,加上对于草案的分歧较大,这次起草工作亦是无果而终。在经历了上述波折的过程后,《民法典》终于在2020年问世,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今天,我要讲的就是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编中的一些热点的婚姻家事问题。离婚冷静期关于离婚,主要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夫妻双方协议一致就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而《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却给离婚设置了“冷静期”,即夫妻如果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需要提前30天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离婚申请期满后,双方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也就是说,从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到最终拿到离婚证,需要等待的最长期限为60天。期间只要有一方后悔不愿领取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当代“闪婚闪离”的现状。中国有句谚语:“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可见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婚姻是极为神圣而重要的。而“闪婚闪离”,一方面破坏了婚姻在大众心中神圣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离婚涉及到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冲动的离婚案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法院审理压力。因此,《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就是为了让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延长线中,更加冷静客观地面对婚姻中出现问题,以降低冲动离婚的比率。二、挥霍夫妻财产什么是挥霍?顾名思义:任意花钱。假如夫妻家庭月收入为5000元,一方热衷名牌,随手买个LV的包就是上万元,这当然是挥霍。实务中存在更多的案例可能是一方豪赌,一晚上就可以输掉家庭几个月收入,这也属于挥霍。如果不堪忍受另一方的挥霍行为,当然可以提出离婚。但如果只是想在维系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解决对方的挥霍问题该如何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做出了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就是,虽然我们还是夫妻,感情没有分割,但是钱已经被分割。你挥霍你的钱,我保护我的辛苦钱;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在诉讼离婚中,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一来,你还敢“挥霍”吗?三、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对于“共签”的误解,认为只有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而产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澄清的是,所谓“共签”实际上是指夫妻双方对于举债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存在以下之一情形的,即使配偶没有签字,相关的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基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各地法院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种通常都设置了不同的金额标准;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四、居住权《民法典》新增了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在婚姻家事领域中,“居住权”的适用可能会解决以下问题:(1)可以部分解决婚前房产加名的纠纷。如果双方因婚前房产加名无法达成一致,还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获得安全感。(2)在以房养老的情境下,有房老人签订“以房养老”协议,保留房产的居住权直到去世,同时还可以在生前提前卖出房产,解决老年没有经济来源的问题。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使暂时经济困难的一方有房可居。还可以给小孩或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设置居住权,让孩子在稳定的空间内成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居住权的设置对于促进家庭稳定有着非凡的意义。五、亲子鉴定《民法典》第1073条第1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第2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首先,针对亲子关系诉讼规定了“有正当理由”限定条件,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有助于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严肃性。其次,成年子女只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限制其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有助于避免成年子女逃避赡养义务。对于成年子女来说,无论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父母都已经完成了对其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应该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成年子女不可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的规定,填补了借诉讼逃避赡养义务的漏洞,公平对等的维护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隐瞒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不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这在法律上给予了公民在婚姻缔结上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自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遗嘱公证对于被继承人来说,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无疑提高了变更遗嘱内容的便捷性,即被继承人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遗嘱而无需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遗嘱变更的自由也增加了遗嘱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遗嘱相关的纠纷。实践中,公证机构对于遗嘱公证有着规范的操作流程和较为严格的规定,且遗嘱人在公证机构订立遗嘱一般都留有录音录像,公证机构也会保留一份遗嘱的副本,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遗嘱纠纷。例如:在前述上海法院判例检索中,统计有13.04%的遗嘱最终因为无法证明遗嘱人的精神状态、表达能力而被判无效。而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时一般都会对立遗嘱人进行谈话,可以初步判断他的精神状态,有效降低了遗嘱效力的风险。我们在为当事人提供遗嘱签订和律师见证后,也会建议当事人将订立的遗嘱进行公证,以降低遗嘱继承的相关诉讼风险。遗赠扶养协议1.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9月23日发布的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发生了两次转变。随着老年型年龄结构初步形成,中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是进入新时代人口发展面临的重要风险和挑战。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 ,2019年全国出生人口比2018年减少58万人,这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出生人口连续三年下降。在这种老龄化加速、出生率降低、空巢、孤寡老人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也应运而生,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让这类老人有了“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本次民法典则进一步将扶养人的范围由原先的扶养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扩大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仅保障“老有所依”,同时也满足了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符合我国人口增长速度放缓、人口结构变化,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减少的现实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责包括:(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的增加,财产形式越发丰富,因为继承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尤其对于高净值人士,其财产较为庞杂,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已难以完整地体现其对遗产的处理意愿。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施行显然更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与人们对私有财产处置的需求。2.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意味着《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可能参与到继承中来。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伯父(叔父)、姑姑、姨姨、舅舅的遗产。侄子(女)、外甥(女)继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也就是说侄子(女)、外甥(女)的父母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侄子(女)、外甥(女)才会进入继承人的范畴。这一规定的出台,扩大私产的继承范围,减少私产被国有化的可能性。以上八个问题就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事的热点问题。《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法典,是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相信随着法制的不断进步,《民法典》将会越来越完善,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主、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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