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公示中未被纳入的会计证又“重回”最终版《目录》中,引发社会热议。
日前(9月18日),人社部公布了我国最新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140项职业资格最终入选《目录》,较之公示时的151项又减少了11项。其中准入类仅为41项,占总量的29.3%。根据人社部相关通知介绍,今后,国家按照《目录》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公示中未被纳入的会计证又“重回”最终版《目录》中,引发社会热议。
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李金生介绍,《目录》中包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其中,准入类资格均有法律法规依据,意为取得相应资格是入行的前提条件;水平评价类均有较强的专业性、通用性,技术技能含量较高,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梳理发现,在本次最终版《目录》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新增了两项准入类资格,即会计从业资格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资料显示,会计从业人员资格,也就是人们所谓的“会计证”,一直以来都是从事会计工作、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此前,这一职业资格未出现在公示目录之内,引发行业内种种猜测。因此,北京原定3月进行的2017年上半年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也随之取消。此次重新被列入目录准入类资格,意味着从事财务工作仍要先考取会计证。
不过,人社部表示,会计从业资格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法》现已进入修法程序,将会视相关法律修订情况依法做出调整。
业内有消息称,实际上,会计从业资格已经被国务院列为建议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但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本次《目录》最终还是将这项职业资格写入其中。
对于《目录》发布后的职业资格认证管理,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强调,根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