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A县法院和 C县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规定,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没有专属管辖的,合同约定有有效管辖协议的,由约定的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有有效管辖协议,由约定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管辖法院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2.季某以长远公司名义出具收货确认书,从现有证据看,(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以法人为当事人)季某不是本案适合被告,一审法院不能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判决季某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一审法院遗漏原告解除合同这一诉讼请求)
3.铁成公司为上诉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季某为原审被告。
4.季某没有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付诉讼请求,剥夺季某处分权,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就上诉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对上诉人未提起的诉讼请求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进行审理。(二审法院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请求错误,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应当受理。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黎某手机中的录音资料足以证明原告请求成立,推翻原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受理。(对于解除合同这诉讼请求,再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来一审、
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理由:本案高院裁定再审后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原审中院或者其他中院再审,均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在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过程中,对于原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