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除了在合同法中有规定,在侵权法中亦有规定。但是本文仅讨论,在违约情形下的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是值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分为法定违约损害赔偿和约定违约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上,一般不予认可惩罚性损害赔偿,只认可补偿性损害赔偿,即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惩罚性损害赔偿即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的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处即是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

1、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约定损害赔偿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当一方违约时,给对方造成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为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法定损害赔偿是在当事人未就损害赔偿数额做出约定时对当事人损失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法定损害赔偿仅仅在没有约定损害赔偿,且没有约定违约金时才可以适用。

2、约定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区别和联系?

违约金的规定见《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得违约金”。

违约金的特点:第一:违约金一定是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无法主张违约金。若一方当事人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若当事人亦没有约定损害赔偿金,则只能适用法定损害赔偿金。第二:违约金的适用并不需要一方遭受实际损失,只要一方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对该违约行为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即可适用违约金。第三: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完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有学者认为这个条款确定了违约金补偿性的特点,即以弥补实际损失为目的。从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和适用的情形,一旦出现该情形,则守约方无需证明自己有损失即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而对方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者低于实际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有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在此处,应当由主张变更违约金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则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要证明对方实际损失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主张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一方,承担证明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责任。

约定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区别在于:1、约定方式不同。违约金是直接约定违约金数额,例如100万。约定损害赔偿是约定损害赔偿额度的计算方法,例如约定每逾期付款一天,向对方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相同在于:1、违约金不需要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和数额即可适用。约定损害赔偿金也不依赖实际损失的证明,直接适用计算方法。

联系之处在于:1、当事人有些时候约定的违约金会被认定为约定的损害赔偿。例如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为预定的损害赔偿,对于这种违约金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作为条件。

3、损害赔偿和违约金能否并用?

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完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对这个发条,不同的学者给予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这是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可以并存的证明。因为一旦违约金不足以支付实际损失,则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增加的部分的性质即为损害赔偿金。

有学者认为:这是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不可并存的证明,因为如果实际损失和违约金不符合,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增加或者适当减少违约金,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额的性质仍为违约金。

笔者认为: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不可并用的。因为合同损失的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原则,即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并且,完全赔偿原则也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因为他方的违法行为获得本来不应或者不能够得到的利益。只要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目的都是为了填平当事人的损失,在超出范围之外的部分予以减少或者不足部分予以增加,这一部分的性质不是损害赔偿金,而是根据实际损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依据完全赔偿原则确定的数额。如果可以并用,则在当事人又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害赔偿时,导致赔偿数额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和完全赔偿原则。

同样,根据笔者的观点:在当事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过高或者过低,虽然不能依据合同法114条予以变更,但是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依据合同法关于显示公平条款的规定,请求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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