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将遗产留给自己的后代是一种天经地义的做法,那么当生父母与养父母不一致时,可否既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同时又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呢?
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往往纷繁复杂,下面笔者将从四个较为典型的类型进行分析。
一、养子女在被养父母收养后,与生父母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终止,权利与义务也相应终止,此时养子女仅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生父母的遗产是不能继承的。
二、养子女在被养父母收养后,因各种因素并未与生父母断绝联系,并且对生父母抚养较多时,可以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情况下,酌情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三、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解除了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尚未成年,则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遗产,但不能分得养父母的遗产。
四、生父母以订立遗嘱的方式确定养子女拥有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即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又能继承生父母遗产中规定的份额。
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最高法继承编司法解释一》
第十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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