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我还是你的受益人吗?

离婚后,我还是你的受益人吗?

     现代年轻人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而离婚率也在逐年升高,针对离婚时人身保险的分割问题,凝智家事团队之前在本公众号发表过一篇文章《离婚时,大额保单分了吗?,该文讨论的问题为: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投保人购买的人身保险是否能进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但很多人在要求分割保险时往往会忽略一件重要的事,那就是:离婚时除了要分割人身保险外,还要变更受益人。

谁才是真正的受益人?

有当事人Z女士前来凝智家事团队咨询:

       Z女士和W先生在一次读书会中相识,第一次见面他们都给彼此留下了深刻印象,几次接触后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相处,走进了婚姻殿堂。Z女士的保险意识比较强,给W先生买了50万额度的寿险,受益人是Z女士,但因为生活习惯、价值观念不同等问题,婚姻生活亮起红灯,随着一次次的吵架,后来他们协议离婚。之后W先生又重新组建了家庭,但是没料到W先生被查出身患癌症,很快就去世了。Z女士想起之前给W先生买的50万的寿险,受益人一直未变更。

      Z女士问:之前给W先生买的这份50万的保单,在他们离婚后受益人未变更的情况下,现在受益人还是她吗?   

回答问题前,我们先看下法律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也就是说,虽然Z女士给W先生投人身保险时,二人身份关系是夫妻,但是W先生患病去世时,二人已经离婚,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即使寿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Z女士,也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因此,Z女士给W先生购买的人寿险的真正受益人应为W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案  例    

案情

2015年8月28日,原告范某为其丈夫王某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购买了畅行无忧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王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范某。2018年2月11日原告范某与丈夫王某在歙县民政局协商离婚,离婚后,王某于2018年11月12日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变更了投保人信息,但未变更受益人。2018年12月9日,王某驾驶私家车在滁新高速186KM+170M发生三车相撞事故,导致王某当场死亡。原告范某在王某死亡后,根据被告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理赔材料申请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现在已不是王某的妻子,身份不明为由,拒绝向原告给付保险金。

范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00万元...

新华人寿公司辩称原告范某为王某投保时,在电子投保单上既指定受益人为原告,又约定与受益人的关系为夫妻关系;原告与王某于2018年2月离婚,同年12月王某死亡,发生保险事故时,该保单约定的夫妻关系已经发生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王某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本院认为

原告起诉应当符合"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即原告诉讼主体应当适格。本案中,原告范某作为投保人与新华人寿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征得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缴纳了保费,新华人寿公司也出具了保险单,案涉合同已实际履行。现被保险人王某于2018年12月9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理应按约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案涉电子投保书等合同中载明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范某,身份证号,与被保险人关系为“夫妻”。上述关于受益人的约定,既包括姓名为“范某”,又包含与被保险人人的身份关系为“夫妻”,为指定姓名附加身份的方式。案涉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告与被保险人王某已经离婚,即范某的身份关系已发生变化,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案涉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请求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范某并非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案涉保险金的请求权,与本案已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范某的起诉。

律师解析

 也有当事人问:如果投保时,投保单上约定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如明确是配偶,但在保险单的受益人一栏只写了名字,未约定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二人身份关系变更后,理赔发生时,受益人还是保险单上约定的受益人吗?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此问题引申出另一问题,当投保单(要约)与保险单(保险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如在本例中,投保单约定了受益人名称及身份关系,而保险单上未约定身份关系,此时,以何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一)项规定:“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故虽然保险单受益人一栏未注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但是投保单约定了二人的身份关系,应认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变化,必然影响受益人的主张。

必须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对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没有明确要求(除了劳动关系),但在实务中,受益人是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且保险公司也会将受益人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受益人”的范围某种程度可以类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中身份范围的界定。

凝智律师团队提醒大家

1、离婚时,记得分割保险;

2、离婚后,要及时变更投保人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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