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检察官眼中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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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话题挺不好说的。说偏说倚了,心胸狭窄;说的不偏不倚,矫情造作。但巧了,一次去律师协会做专题交流,台下一位常年做刑辩的资深律师也问了我一个几乎同样难度的问题:你最讨厌什么样的律师?

我不讨厌律师,相反,我其实挺喜欢律师的。我的老师、学生、师兄弟、朋友,好多都是律师,虽然未必是在一个城市,但发自内心,我觉得律师是很不容易的职业。我当时回答:实在抱歉,我可能要调整一下您的问题,不如我来回答,我最喜欢怎样的律师……

所以,面对辩护词的话题,我想也一样,与其说什么样的辩护词是不好的,不如说我觉得什么样的辩护词是好的。

第一,尊重事实和证据。这是最最重要的一点。公诉人是控方,辩护人是辩方,所以在常人看来,公诉人是攻击者,辩护人是防守者。其实从法律论证的角度来说,恰恰相反。公诉人要从无到有,建立完整的证据体系,完成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而辩护人就像是攻城者,只需破其一点,就是胜利。所以,辩护方给控方所谓“制造麻烦”,是立场所在、职责所在。但这一“麻烦”找的对不对,就是专业所在了。这一“麻烦”往往就是庭审的焦点。很多同行,包括控辩审三方的同行,大多数都认为焦点是法律问题,实则不然。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单纯的法律适用的争议已经越来越少,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胜负手的关键往往是事实的争议。所以,围绕事实阐述辩护意见的辩护词,无论给控方造成的麻烦是大是小,一定是一篇好的辩护词。然而现实中,往往存在建立在夸大描述的事实上的法律意见,如脱离事实指责被告人品德败坏、无限上纲做法庭教育的公诉意见,如脱离证据空谈法律理论、干拔人性本善的辩护意见,此类意见,无论文采多好,无论是不是“分工需要”,没有事实基础,就都是无本之木。除了哗众取宠、摄人耳目之外,对案件本身的处理毫无积极意义。

和我“交过手”的辩护人中,不论是如雷贯耳的大咖,还是寂寂无名的新手,只要是善于把握证据的,我是发自内心的尊重。其中有一名辩护人,不算出名,常常在法援案件里出现,他在质证阶段总是会对案件提出各种证据问题,并在辩护意见中加以引申。我的一名学生曾在一次开庭后回来对我说:又遇到他,真的是无理也要搅三分。我说:辩护人对证据挑刺,其实是帮你成长,即便他真的是“无理”,那最起码也是锻炼了你的证据说理能力,因为有证据不等于能证明。

所谓“庭审实质化”是将证据还原法律事实的证明过程在庭审中充分完成。换个角度说,关于法理和人性的说理,人人都会,在公园里随便遇上一个晨练的大爷,都可以和你掰扯一上午的公平正义。但证据说理则不然,要求有极强的逻辑推演和细节分析能力。所以,在法庭上有底气在证据上“排开阵势”,才是“见真章”。

第二,关于书面意见和时间。也许是偏颇的观点,我始终认为书面意见和当庭发表的意见不是一个概念。但不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大多数都是对着稿子读。读稿子不能算错,甚至可以保证不出错,但可能还不能算“好”。一方面,庭审是千变万化的,稿子准备的再充分,也未必尽然符合当庭的实际。这时候,总不能指责对方“不按套路出牌”吧。另一方面,口语化的表达和书面语的表达本身就是两个概念。不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完全照本宣科读稿子的法律意见,几乎看不见,因为成文的意见于庭后提交法庭,记录在案,读不读其实没有什么区别。

那么书面准备就不需要吗?需要!书面意见是提纲,当庭表达的意见是对提纲的具象化表达,需要结合法庭调查的实际情况。这一点,辩护意见的空间比公诉意见要大,所以我更希望看到切合法庭调查实际的辩护意见,只有这样的辩护意见多了,才会真正推动庭审实质化,换句话说,好的辩护意见可以倒逼出好的公诉意见。

一个与书面意见有关的问题就是发表意见的时间。总有观点认为我们的庭审没有保障充分对抗,可事实上,没有哪个法庭是给予无限时间的,法官打断重复的、冗长的、目的不明确的渲染是常有的事情。即便是在对抗最激烈的美式庭审中,以“irrelevant”“prejudice”“Direct point”打断控辩意见随处可见。所以,哪怕是情绪的渲染也是以简明扼要、聚焦事实为基础的,“超纲”不论是无奈还是有意,都不是可取的。当然,这相当考验法律人对语言、心理、文化的驾驭能力。所以究竟是“不给说话”,还是不能“好好说话”,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在我从业经历中,控方被法庭打断也是常有的,“公诉人,请注意,重复的观点不要再说了”,这样的话相信公诉人不会陌生。法庭不是个人秀的舞台,是当事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权衡之处,不论是公诉意见还是辩护意见,洋洋洒洒不如一针见血。曾有一篇辩护意见,至今烙在我记忆深处,哪件案子就不说了,全文不过五千,但一句“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本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行业”,正戳中痛处。

法律意见是立场化的,但立场未必是对立的,即便是对抗立场,也有可能殊途同归,这也是法律共同体的基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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