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不是潘金莲》剧情:为了达到多要一套房的目的(其最后说出真正目的是为了生二胎),李雪莲与其丈夫秦玉河假离婚,但是在办了离婚手续后,其丈夫与其他女人结离、假戏真作,李雪莲亏大了;她只得起诉丈夫假离婚,但法院判决其败诉,于是他走上了漫长的告状之路。
今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法总则》,其中第146条规定了一个新的制度:虚假民事行为无效。虽然,此前《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合同法》并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将来《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对广大假离婚受骗者来说,增设一项法律上的保障。
那么,《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能不能解决李雪莲的问题,判决她与秦玉河的假离婚无效?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从表面上看能解决李雪莲的问题,但实际上无法解决她的问题;因为,这是两个问题,不能搅到一起解决。第一,对假离婚,判决无效,自然没问题;第二,能否认定是假离婚,则是个大问题。在片中,是以李雪莲之口叙述假离婚事实的,而对方秦玉河是不承认这件事的,对此法院只能判决李玉莲败诉。因而,法院的处理结果,无疑是正确的。
其实,很多法律制度,都是为了解决纠纷、减少纷争而设计出来的。它们既是司法的裁判规范,同时也是公民的行为规范。公民遵守该规范、按该规范行动,必然受该制度规范及司法裁判的保护,反之则得不到保护。其中,登记制度,包括身份关系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就承载着这样的功能和作用;因为,登记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这就是司法裁判的逻辑,核心在于按既定的规则进行裁判,在制度上排斥人们认为自己就是真相掌握者的个人主义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