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当日,杨某一家为庆祝佳节,在家附近的某酒店吃团圆饭。考虑到家人爱喝的红酒和饮料该酒店没有销售,杨某便自行到超市购买并带到酒店包间内。当天酒店顾客量极大,杨某未看到张贴的“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结账后,杨某发现多支付了100元钱。经核实,这笔费用是酒店的服务费。该酒店负责人称,酒店内禁止自带酒水,若消费者自带酒水,则需要支付每瓶50元的“开瓶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和服务,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该酒店擅自向杨某收取“开瓶费”,属于强迫交易,侵犯了杨某的自主选择权和交易自由,对杨某是不公平的。“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酒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的,属于格式条款,且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无效条款。因此,杨某可以要求该酒店返还已支付的“开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