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夏天,程先生坐在庐江县法院的原告席上,心里其实没什么底。
他在这家房地产公司干了将近15年,从普通员工一路做到了项目总经理。2020年那会儿,公司业绩好,按制度他应该拿到一笔不小的成就共享奖金,算下来总共一百多万。公司规定这笔钱分两块:一半发现金,另一半拿去购买集团公司的股权。
现金那部分,公司当时给了他一半,剩下的53万多一直拖着没给。股权那部分,税后60.7万,说是要买股票,但钱扣了,股票一直没见着影。
到了2022年1月,公司和程先生签了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程先生当时想着好聚好散,签了字。公司给了经济补偿金,之前拖着没给的53万现金奖金也在签协议后补给了他。
但那个60.7万的股权款,公司始终不提。
程先生找过公司很多次,对方的答复翻来覆去就一个意思:协议都签了,你自己写的“不再主张其他任何费用”,现在又来找我们要钱,不合适吧?
程先生不服气。他觉得这笔钱本来就是他劳动挣来的奖金,公司扣着不给买股票,现在劳动关系都解除了,凭什么还扣着?
他找了律师。
接手这个案子的是杨友良律师。杨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到现在已经办了超过1000件案子,其中合同类的就有700多件,尤其擅长房屋买卖和建设工程这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也办了不少。
程先生这个案子,表面看是劳动争议,但核心其实是个合同履行的问题——公司承诺用奖金买股权,结果没买,那钱就该退。
杨律师接手后,先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理了一遍。
他注意到一个关键点:公司一直拿那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说事,声称程先生已经放弃了所有后续主张的权利。但杨律师仔细看了协议的措辞,发现公司说“放弃所有权利”这种话,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协议里写的是“不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以及衍生出来的任何事项”主张权利,但程先生要追的这笔股权款,是公司在他离职前就已经扣下的钱,这笔钱的性质跟“解除劳动合同”本身没有直接关系。
换句话说,签协议的时候,程先生并不知道这笔钱已经被公司变相扣留了。
还有一个细节:公司在仲裁和庭审中反复提到,根据集团的激励制度,如果项目出现亏损,公司有权扣罚项目总经理的股权奖金。公司说程先生负责的项目有亏损,所以这笔钱不该给他。
但杨律师要求公司拿出具体项目的亏损证据时,公司拿不出来。哪个项目亏了?亏了多少?怎么计算的?一概没有。
法院最后采信了程先生这一方的观点。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为程先生购买股票,那就应该把用于购买股票的奖金60.7万元退还给程先生。
至于公司一直强调的那份“放弃权利”的协议,法院虽然没有直接说它无效,但实际上认定了这笔股权款不在协议覆盖的范围内。
这个案子从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到仲裁被驳回,再到起诉到法院,前后折腾了将近15个月。最后拿到判决的时候,程先生跟杨律师通了个电话,没说太多客套话,就说了句“谢谢”。
杨友良律师现在在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是律所的主任,也是建设工程领域团队的负责人。他还是中国法学会的会员。从2019年执业到现在,他承办的案件已经超过1000件,其中合同类的有700多件,房屋买卖和建设工程这类案子占了七成左右。
他办案件的风格,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因为专注所以专业”。这话听起来像句口号,但从程先生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来看,确实是在关键点上下了功夫——不跟你讲那些虚头巴脑的大道理,就是盯着证据、盯着合同条款、盯着法律上站得住脚的那个点,一点点往前推。
程先生的案子不是个例。杨律师办过的合同纠纷里,有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有买房人交了钱过不了户的,也有公司高管离职后被克扣奖金和提成的。这些案子有一个共同点:法律关系往往不复杂,但公司一方总是拿各种内部制度、各种协议条款来压人,让个人觉得自己理亏、觉得打不赢。
杨律师的做法很简单:不看对方说了什么,就看证据上写了什么。公司的内部制度再厚,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协议上的条款写得再漂亮,也不能用来掩盖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
这个案子的判决下来之后,程先生没再上诉,公司也没再上诉。60.7万,全额返还。
有时候打官司就是这样,比的不是谁嗓门大,也不是谁认识的人多,就是看你能不能找到一个能把事情说清楚、把证据理清楚的律师。杨友良律师做的,就是把程先生这笔被扣了一年多的奖金,从“公司说了不算”变成了“法院判了必须还”。
整个过程没什么惊天动地的,就是一个律师,认认真真地翻材料、找漏洞、跟公司周旋、在法庭上把道理讲明白。但最后的结果,对程先生来说,是实实在在的60多万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