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因为企业资质需要,建造师证件可谓稀缺资源,由此催生了证件注册、挂靠的市场。想增加额外收入的大有人在,当然也包括我在内。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证件挂靠,然而胆大的还是不少,但我们今天不聊这些,而是比较一下证件注册后,人员是否到岗的差别。
建造师证件注册,自然涉及到劳动关系。能证明合法劳动关系的要件有三,分别是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实际上,如若真有证在人无的情况,企业也会变换法门进行应对这三要素。他们的操作通常是这样的,劳动合同,预先签好。社保,可从证件费截。工资,不过是证件费的马甲。
这种操作看似合理,但对于挂靠证件的人员来说,却被留了后手。劳动合同并不是一纸空文,上面对企业和劳动者是规定有各自的权利义务的。企业义务一般重在支付报酬,劳动者的义务却是实际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中的社保和工资被企业操作后,已能证明其已经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挂证人员不到岗、不在岗就是未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就因为这点,企业在法律层面上就已经占领制高点。
且看真实判例,(2019)浙07民终942号,这是二审判决。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提供证件者(原告)是自然人,而被告是施工企业,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把证件注册在了被告处,约定每月建造师费用3000元。被告预付了一小部分证件费,但超期未支付尾款,原告便把被告诉至法庭。一审下来,原告的全部主张都未得到支持,就因为被告能够举证原告未实际到岗,未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进而工资、社保、证件费自然不能支付给原告。接着二审,即使原告提供了新证据,但仍因为一个不到岗,也被法院认定为原告未实际到被告处工作,最终完全败诉。幸好法院未对是否存在证件挂靠的问题进行认定,否则原告不仅收不到证件费(若收了得没收),连证件都得注销,那才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看完反面判例,我们再来看看正面判例。(2019)京0107民初19069号、(2019)京0107民初19071号、(2018)苏0506执4318号之一、(2019)晥01民终2057号。原被告关系与上述案例一致,原告在追索工资报酬中,也包含有建造师证件费给付纠纷。但就因为原告实际在岗,被告即存在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包含证件费。经过劳动仲裁、一审,这个证件费是被法院这样认定的。建造师费用数额固定,且按月发放,性质上应属工资。建造师费用被判定为工资或者是福利之后,则该部分收入即有了合法阵脚,更能享受到劳动报酬纠纷中偏向于劳动者的优势(相对于企业,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合法收入,取之有道。
综上,人员到岗与否,决定了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否,更决定了证件费取得的合法与否。挂靠终究触犯法律底线,与其这样,不如趁着考取了建造师证件的机会,来个华丽的转型突破,不然就压箱底拿来装B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