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0】6号文(摘)
1,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单,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2,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禁使用电子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1).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查验合法真实
2).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3).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3,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4,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以纸质形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