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绍
(张律师:一名专业于合同法律事务的商事律师
老A:来自传统汽车行业 有多年法务管理经验 外资集团公司总部法务
小B:来自互联网行业 对新技术很好奇 创业公司法务)
合同质量条款要点解析
张律师:质量条款虽然不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款,却对于当事人的合同目的而言,却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因为在实务中,它关系到合同标的的质量检验,进而影响到合同价款的支付,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法》61条),可以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由当事人协商后补充约定。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达成协商一致。
第二步,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步,如果上述两个步骤都无法完成,按照《合同法》第62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确定。
小B:什么是“交易习惯”呢?这个在实践中也是最难的。
老A:依据最高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里,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不过,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张律师:实践中,交易习惯还是存在较大的证明难度,如能事先约定,建议还是事先约定。如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买受人定做的产品,则可以采用明确的原材料、技术参数以及买受人具体要求方式对质量要求予以约定。如出卖人对标的物提供样品的,则应提存该样品,以在验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与样品进行对照。
小B:那么与质量条款常常搭配的,就是质量检验条款。一般性具体质量标准条款,技术参数我们都约定在附件SOW中。实务中,一般大企业招投标文件中的需求,会构成质量标准和检验条款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老A:举我们汽车行业常遇见的合同条款案例。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出卖人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具体而言,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包含数量、外观、质量等方面。此外,验收条款中还应明确验收时间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
站在出卖人角度,往往希望买受人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因此,出卖人应尽量在合同中将其完成交货义务的条件约定明确。除此之外,出卖人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将买受人检验产品的客观事实证据化,及时要求买受人签署合同中所约定的验收文件等,以便将来主张权利留存证据。
张律师:不过,站在买受人角度,对于某些特殊产品,由于标的物的特性及检测条件等限制,接收货物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标的物数量是否存在短缺、外观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质量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因此,买受人应在验收条款注意以下内容:
1. 对检验期限以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在合同中约定充分,避免出现质量问题难以主张的情况。
2. 对重大设备的质量异议期限,建议约定在设备交付、运行后的一定周期。
3. 对出卖人的质量保障义务予以明确化,如约定“下列情形下,虽经买受人检验合格,但不免除出卖人的质量保障义务: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期内,非买受人原因设备的关键部件损毁,致设备整体无法使用的;在质保期内,非买受人原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等”。另外,还应明确约定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处理方式(如修理、更换),是否需要重新付费,如尚未付清货款的,在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买受方是否有权拒付到期应付货款等。
小B:越发感觉到,合同条款可以商谈的。项目交付过程中,如果合同履行顺畅,即使质量条款约定不明或有约定瑕疵,都可以通过项目交付予以完善。只要交付的产品客户满意,很多是能双方后期商量的,并非一成不变。对于像我们这样的创业公司,合同质量条款固然重要,如能约定清晰,对于交易双方都是好事。却也不是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最重要的核心条款。
老A:是的,今天先聊到这儿,要去送孩子读书,以后继续。88
Back up:
张海燕 著:《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2018年5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