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01:第一卷第一章 法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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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1.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2.有一个根本理性的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3.创造虽然像是一种专断的行为,但是它必有不变的规律,就像是无神论者的命数之不变一样。

4.每一不同,都有其共性;每一变化,都有其永恒性。

5.人受到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尽可能把其他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


第二节 自然法

1.在所有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要认识自然法,应当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

2.自然法把造物主这一观念引入我们的头脑里,诱导我们归向他。这是自然法中最重要的一条。

3.和平是自然法的第一条。一个人首先感觉是软弱的自卑的,没有平等的感觉。

第二条:促使他寻找食物。因人们感到软弱又感到需要。

第三条:畏惧使人逃跑,但是相互畏惧的表现却让人亲近起来。相互之间存在自然的爱慕。

第四条:人类区别于动物在于知识,因而有了相互结合的新理由,愿望过社会生活。


第三节 人为法

1.有了社会之后,自身软弱的感觉立即失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消失,于是开始战争的状态。

2.每一个个别的社会都感受到自己的力量,产生了国与国间的战争状态。每一个个人开始感觉到自己的力量,他们企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掠夺来自己享受,这就产生了个人间的战争状态。这两种状态使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建立了起来。

3.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国际法,其建立在这个原则上:各国在和平时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时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国际法另一条原则是: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为了征服,征服的目的是保全。应从这两条推出一切构成国际法的准则。

4.格拉维那:一切个人的力量的联合就形成我们所谓的政治国家。

5.个人的意志不可能联合,如果所有的意志没有联合的话,格拉维那:这些意志的联合就是我们所谓人民的国家。

6.为一个民族设立的政体,如果该政体的特殊性质和该民族的性质相符合的话,便是最适合于自然的政体了。

7.为某一个制定的法律应该非常适合某一国。如果一国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一个国家的话,那只能是非常凑巧的事。

8.法律应当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影响最大);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生活习惯,气候等有关。法律之间也有关系,和渊源,和立法者目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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