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往工作经验,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鉴定资料
1.区分其法律效力,分两类,一类是证据:要经过法庭质证的,可以作为鉴定依据写进鉴定报告中;另一类是参考材料,是鉴定时作参考的,没有经过质证或双方有争议,鉴定时只能参考,不能作为依据写进鉴定报告中。
2.所有资料由法院转交
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都必须由法院转交给鉴定人,鉴定人不能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主要依据材料鉴定人拿不准时要及时与法官沟通。
3.鉴定材料的有效性由法院定,鉴定人不能越权。
二、鉴定要遵守从约原则、从新原则,遵守当事人意愿,鉴定时不能以规范规定不符合来改变约定,新的约定可以推翻原有约定。
三、鉴定人员出庭问题。
许多鉴定人员没出庭经验,可以采取旁听方式熟悉。出庭人员要熟悉庭审流程,只对报告内容负责,要围绕报告回答问题,答辩时不要受当事人情绪左右,要冷静,难以回答的问题可以庭后书面答复,不能答错。出庭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能力、心里素质和应变能力,对专业知识要精通。
四、造价鉴定人员素养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困难和复杂程度,作为一名合格的造价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造价工作经验,还应具备其它其它多方面的知识,如法律、工程技术、财务会计等,同时要有较好的判断能力、协调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在鉴定过程中,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平衡点所在及其最为关注的问题,充分运用心理学和各种谈判技巧,使当事各方以客观务实的态度正确对待分歧,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疑虑。
总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与法院判案结果相关。因此,鉴定人必须清醒认识鉴定责任,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办事原则和职业道德,以精良的业务水平为法院和仲裁委正确解决建筑领域的经济案件提供良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