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姐讲婚姻家庭法:同居多年,分手后能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基本案例:

王某和林某从大学一年级时就开始谈恋爱,2010年6月大学毕业后,两人便在同一城市工作,共同租房,一起过起了同居生活。

自2010年6月开始同居直至2015年3月,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间在2014年9月,林某因为怀孕而做了人流手术,花费近万元。

2015年3月,崔某发现王某在外面有第三者,于是两人吵架,王某提出分手。林某提出,自己从大学一年级时便和王某谈恋爱,大学毕业以后就开始同居,这些年自己的青春已经浪费在了王某的身上,而王某因为有第三者主动提出分手更是伤害了自己,因此要求王某支付青春损失费50万元。

法律依据: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术语,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其确切含义。恋爱是平等男女的自由选择,同启生活建效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如果没有民法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为,单纯以同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一般无法得到支持,因为这种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林某提出的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数额难以量化且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林某只能主张要回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同时对于2014年做人流手术的费用,可以要求王某支付一半(甚至超过一半)。


袁律师法律提示:

同居需谨慎:同居期间不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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