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专业指导: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副会长、法医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贾福军主任法医师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博士 张蔚
昨天晚上的一则消息让我难受了很久,深圳宝安区西乡沃尔玛的砍人事件。
那么血腥的场面,那么小的孩子,这丧心病狂的凶手,他怎么下得去手?!
今天早上的新闻称,昨晚的恶性事件造成2人死亡,9人受伤。嫌疑人蒋某某(男,30岁,重庆人)被抓获,经警方初审,蒋某某无固定职业,系单独作案。
根据媒体的报道,蒋某某的家属说,他是精神病患者。
网友们炸了锅,如果确实是精神病患者,那蒋某某很可能免除刑事责任,这11名伤亡的群众,真的是飞来横祸无妄之灾!
所以假如蒋某某的家属确实提出他是精神病患者,那么接下来的精神病鉴定,将会是重中之重。
与该案件相关的鉴定相信接下来会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我们现在只对大家关注的精神病鉴定做一些科普。
首先,蒋某某攻击的目标并没有特定性,而是“见谁砍谁”,也许是报复社会,也许不是。
而在他实施攻击之前,有什么刺激他的人和触发事件?现在还有待调查。
因为大部分精神病人一般在没有被触发的时候都是安静的,被刺激后才有攻击性。造成触发事件的人,如果确认教唆犯罪,也会被追究责任。
怎么鉴定蒋某某有没有精神病?以及在事发时刚好精神病发作?
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精神病犯罪都会被免责,要看当时的辨别能力和行为能力。
按照常规流程,需要公检法或律师事务所提出鉴定申请→由鉴定机构独立鉴定→鉴定意见最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
在鉴定中,会进行精神病的测试,由很多的专业心理测试组成,不同的行为可能会安排不同的组合。
整个设计会比较科学严谨,流程也较为繁琐复杂,通常情况下,需要15天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专家组下结论不会只根据事后的测试题,而是多种检查测试并用,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调查嫌疑人的过往病史,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深入面谈多次。
精神病有很多种,除非嫌疑人有超级强大的精神科医学背景和刑事案件反侦察能力,否则在一般情况下,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假如蒋某某是精神病患者,依据《刑法》,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几种: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良好,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假如蒋某某不是精神病患者,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该事件的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