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理财投资进阶之保险(五)

在经历了前一轮的邮件人工核保之后,我又迎接了下一轮的保险客服电话的确认过程,总算是有些成果了。下面我把我的一些经历和大家分享下。


        我近期分别给两家保险公司(下面用A和B代指)发邮件进行了人工核保。

(1)A公司核保人员给我回复“正常承保”,随后我投保了A公司的重疾险,在投保成功后,我给A公司客服人员拨打了电话,因为电子版合同中,关于健康告知所有条款均为“否”才能进行付费投保,而因为家人曾有患重大疾病史而有条款不能满足,所以我才进行了电话确认(电话确认内容:回复“正常承保”邮件公司是否承认其有效性)。

小贴士:通过在A公司投保经历,我的收获是:在不符合健康告知条款的情况下一定要进行人工核保,因为健康告知的内容是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得到保险公司人工核保人员回复“正常承保”的邮件作为依据,那么如果以后出险了,很可能因为不满足健康告知而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2)B公司我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在自己评判完全满足B公司健康告知的情况下进行了投保,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我把2017年体检报告发给了B公司,但是很意外,因为人工核保和线上健康告知评判标准不一致,我在人工核保环节被拒保了,这种情况完全出乎意料。目前正在以健康告知与人工核保条款标准不一致为由和B公司的客服人员进行沟通,表达了我希望“正常承保”的诉求。

小贴士:在完全满足B公司健康告知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人工核保,只要两年内不出险,不属于恶意投保,那么根据《保险法》16条“不可抗辩条款”内容,投保人的权益可以得到保护。但是如果像我一样画蛇添足,在完全满足健康告知情况下购买保险后,自己人工核保还被拒绝,那么就不能依据此法律条款保护了。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关于《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解读,可以参考下面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h1ZcFVmLXVjqK4OwrMZmA


        我给自己配置重疾险的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多亏有八哥作为我的智囊团,使我能够更妥当的去应对,愿好事多磨,经历这番过程之后,我今年初投保的B公司保险也能“正常承保”。

        大家买保险买的是一份安心和保障,但是如果不仔细研读条款,很可能保障没得到,反而亏很大一笔钱。关于重疾险的文章这个是第五篇了,也是重疾险介绍的结束篇,愿看到的朋友能从中受益,避免损失的同时,给自已一份踏踏实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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