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三,在环保意识、环保队伍、环保执法方面有新突破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环保宣传,强化长期战略,促进唐山环保意识的提升
首先要转变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观念,牢固树立城市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双赢”观念。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保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让社会生产、生活诸多方面真正形成社会合力。不仅要人人讲环保,还要人人都落实环保,让全社会了解和懂得新时期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最终形成人人关心环保,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监督环保的局面。其次,强化长期战略和严谨战略并举的思想。避免企业在环保工作上存在短期行为和马虎应付思想,甚至回避环境保护义务和社会责任。再次,重视出现反复情形,防止死灰复燃。比如餐饮业污染控制、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街巷木柴茶水炉的治理都容易反复,要对他们制定一定的方式,防止死灰复燃。
二、多措并举,抓大放小,多管齐下,严格环保执法
首先,要严格环保执法,在环保执法方面避免蜻蜓点水,点到为止,充分发挥环保执法遏制环境违法、推动环保工作的应有作用。其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辖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故意不使用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
三、加大对单位尤其是大型单位的管控、宣传力度。
首先、加大对单位的宣传、关注和处罚。从全国来看,犯罪主体中,自然人多于单位,比如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1322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多达1250起(占94.55%)都是自然人犯罪。唐山中院自然人犯罪的很多,除此之外,全是一些小作坊(电镀、皮革、冶炼、酸洗等)、并没有大型的单位,但是不可避免的,大型单位才是管控的重点区域,比如在处理污染物时,涉事单位负责人下达的处理污染物指令常常是合法的,但具体工作人员却不完全履行,比如找没有资质的机构处理或者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导致在追责的时候,很难证明单位意志。其次,加大对小作坊的监管。对于没有工商执照,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小作坊,要加大监管。
第二个三: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污染管控、产业结构安排方面严防死守,防止新的污染出现
一、建设项目审批上避免“先上车、后补票”。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环境保护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建设项目审批上避免“先上车、后补票”,甚至“不补票”的现象。避免造成环评、“三同时”等措施不到位,留下环境污染后遗症。对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擅自闲置或不配套环保设施的排污企业的经营者,一旦对环境造成污染,要落实污染治理的责任。
二、严防死守,加大对环境污染的管控,防止唐山成为出现“污染转移”的受害者。
从裁判文书网上来看,环境污染类案件有地区差异,案件分布不均。往往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地方领导对环境保护比较重视的地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数量相对更多。与之相反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或东北部省份,污染企业数量较少的省(区、市),如北京等,案件数量极少。从唐山中院近三年审结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来看,环境类案件的案件数量和类型虽然不多,但是已经远远超过其他地方。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的管控,并且要严格环境污染的监控,防止唐山成为出现“污染转移”的受害者,避免沦为“倾倒危险废物”的倾倒地。
三、进一步促进唐山产业结构化合理,合理调整企业排污费征收指标、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罚款指标。逐步减少经济增长粗放式、高排放污染企业的产业,对企业合理制定企业排污费征收指标、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罚款指标,达到处罚破坏污染环境和企业所能承受经济发展较好的情形。
第三个三:在保存证据、发现因果关系、建立合理鉴定机构三个方面引导规范当事人
一、进一步鉴定相关事项,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首先,政府要重视鉴定的事项。减少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面临的“鉴定难”的问题。鉴定机构较少,缺乏综合性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另一方面鉴定检验周期长、收费高,与有限的办案时限与办案经费形成矛盾,影响了案件办理的实效。最终导致案件到不了法院,这时候,应该由地方政府去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费用,让更多的因果关系纳入到鉴定的定案证据中。其次,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为妥善审理环保类案件,法院与公安、检察、环保部门协商,建立了环境保护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就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群策群力解决侦办、审理难题,促进了该类案件的解决。
二、引导当事人及时保存证据,及时发现潜伏的因果关系。
首先,让举证和事实都不再是拦路虎。环境污染案件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诉讼能力等往往并不对等,加之环境损害有时是瞬间发生的,证据难以保存;有时又是长期持续的,具有一定潜伏期,因果关系链条复杂,这些因素导致举证难成为制约环境资源审判的一大障碍。其次,要扫清因果关系确定障碍。由于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复杂性以及污染致害的隐蔽性、长期性,致使围绕损害后果与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的鉴定极为复杂,甚至无法进行鉴定,使得案件的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比如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案件中,不仅需要对污染程度以及污染物质进行鉴定,同时还需要有医学鉴定来确定原告的身体状况与污染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但由于某种疾病的产生与个体的身体差异有关,同时遗传以及饮食等多方面的因素也可能是造成某种不健康状态的原因,因此鉴定部门一般无法就原告的身体状况与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使得因果关系的确定存在较大的难度。再次,扫清鉴定难的障碍。环境污染案件中对水质、空气质量、土壤成分的检测只能凭借专业机构的鉴定来认定。然而,恰恰是由于环境污染案件专业性极强,而且该类专业化、具有该项目鉴定资质、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鉴定机构相当少,而且处于“垄断鉴定”状态,一般评估鉴定周期长、费用高,动辙几万几十万的鉴定费用令当事人望诉止步。
三、鼓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多发布环境类的典型案例,争取在唐山建立环境类案件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便更好的统一审判。
首先发布典型案例。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潜伏性,危害后果不可估量,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形态多样,现有法律法规面对纷繁复杂的污染案件时,有一定局限性,加上很多法律条文规定原则性太强,所以要发布环境类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审判秘密以外的其他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加强公众参与监督,统一审判。其次引入加重情节有效惩戒犯罪。对于对环境置之不顾、片面追求经济暴利的犯罪分子,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教不改仍从事经营活动的污染单位,应取消其从业资格,限制或剥夺生产经营能力,给予严厉打击。比如,在污染环境罪中,针对间接故意污染环境,即明知实施行为能引起环境污染而放任的犯罪,应直接规定为结果加重犯。同时,单位犯罪相较自然人犯罪而言,主观恶意更大且有客观上的危害性,可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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