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去年离婚了,今年突然被不认识的第三方起诉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前夫的巨额债务。可小敏对这些债务一无所知,她听说法律规定的是债权人(即出借方)应当证明该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她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些债务小敏本人都不知道,债权人也无法证明这些款项用到他们的家庭生活或经营中,是不是让债权人去证明就可以了,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则小敏自然是无需承担清偿责任的?
回答:建议积极应对,不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轻视或置之不理。
虽然最新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规定债权人对于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债务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债权人证明不了的,法院不支持。可是,要是因为这一法律规定,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想:那就让债权人自己证明去吧,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就不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了。但,若心存侥幸,实际未借款的一方也可能背负巨额的债务的风险:尤其是夫妻名下有大额的资产的情况下,比如房产几套车几辆之类的,购买这些房和车的资金不能排除来源于外借债务的,在没有任何证明的情况下,未借款的一方若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的,外借的债务就很可能成为债务人(即借款人)家庭生活开支、家庭共有资产的资金来源,那么,未借款一方就很可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突遇这样的官司,夫妻的另一方借的钱的确没有用到的家庭生活或经营中,即便不是夫妻中借款的一方,法律也规定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但,实务操作中还是建议未借款的夫妻一方应当积极应对,比如寻找材料证明:
1、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的来源来自哪里,是否来自未借款一方的收入、或其他途径可以自给自足。
2、夫妻名下的大额资产是怎么获得的,是跟亲人借款购得,还是通过什么财富积累的方式累积购得的。
上面这两点,若夫妻中未借款一方本可以说清楚,却选择对突如其来的官司置之不理或逃避审理,让债权人完全去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在法庭上怎么说是完全不可控的。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夫妻名下有大额资产来源不明且有可能来源于借款,那么案件很可能往对未借款一方不利的方向发展,未借款一方越是沉默,越是难以自证与该些借款没有关联。因此,没有借款的一方尽管有一肚子苦水难以诉说,但在这种关键时刻,必须勇于向法庭说明和证明该些借款没有用到家庭生活中,才能避免连带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