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认为自己取得收入都由单位给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单位财务会向税务局去代为申报缴税,就没自己什么事儿了。
其实不然!如果你有以下情形就需要自己去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了。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
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范围主要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也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符合规定情形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是,该情形只适用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五种情形: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需要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一般来说,以上情形都是需要补税和退税的,所以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并不是只要取得综合所得,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上述五种情形之外的综合所得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个税法规定了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一般情况下,取得应税所得的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但特定情形下,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所得却没有扣缴义务人。
修正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没有扣缴义务人要自行纳税申报,但对有扣缴义务人却没有扣缴的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此种情形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义务,对该漏洞进行了弥补。与之相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取得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指的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对境外所得的征税,体现了我国税收管辖的“属人主义”原则。
境外所得的支付地点可能有两种,一种是境外所得境内支付,一般来说就有扣缴义务人,另一种是境外所得境外支付,境外支付方不可能代扣代缴税款。个税法第十条未区分是否有扣缴义务人,规定取得境外所得应办理纳税申报。
4.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纳税申报
个税法中关于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要求纳税申报的规定,是为应对纳税人移居移民造成税收流失而设立的税收制度,起到打击逃避税、规范非正常移民的作用。
如果离境之前未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其后果是被阻止出境。
5.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