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赔偿】老公找了个小三,我可以要求小三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吗

【小三赔偿】老公找了个小三花了很多钱,我可以要求小三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吗,小三会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小三插足,原配能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大家通常说的“精神损失费”法律上专业名词叫“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合法权益致使个人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专业名词叫“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说结论,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依据,不仅如此,司法解释还把出轨过错主张的损害赔偿规定在只能向夫妻另一方主张,这就导致了原配无法直接起诉小三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内容如下。


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指的是损害个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者一般都有权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民法典直接规定的比较具体。

【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那么到底是什么“自然人人身权益”呢?民法典上只写了人格权,具体如下;

1、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法人、个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3、肖像权。
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5、荣誉权。
6、婚姻自主权。
7、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看起来很多,但是这里边并没有直接的配偶权利等等。简单来说就是小三插足这种事儿,法律上不太好办。民法典上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三、而我们日常所说所主张的,小三破坏的实际上是婚姻家庭,例如配偶身份权,在法律条文上没有直接规定,在学术讨论上是存在的,例如配偶身份权,它基于夫妻合法的婚姻关系产生的,包括【共同居住权、忠诚义务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权、生育权、互相照顾权等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基于离婚而结束,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

所以,如果老公出轨小三,无论是发生不正当关系,还是一夜情,或者是同居,重婚等等这种过错行为,侵犯的就是配偶的这种身份权,具体就是侵犯了忠诚义务权,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对婚姻关系会造成严重破坏,是一种严重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理论上来说是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

为此在民法典1091条,特别规定了夫妻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为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这个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在《民法典》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先是规定了夫妻一方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遗弃虐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的,夫妻一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有了这个权利,但是又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7条中, 又限制了承担这种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这就等于否定了小三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和地位。所以导致了现在原配无法直接起诉小三主张损害赔偿,只能起诉自己的配偶来赔偿。

只能等待以后修改这个司法解释,去除这种限制,才能赋予原配起诉小三索要赔偿的法定依据。


总之,虽然破坏别人家庭的小三是人人喊打,但是法律上却没有直接惩罚小三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了小三们有恃无恐,屡禁不止,而原配没有办法了吗?

当然不是的。

四、作为原配,一是可以起诉配偶和小三,要求小三返还收到的钱款和财务,二是可以收集证据,证明配偶和小三犯了重婚罪, 抓他们坐牢,三个是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配偶赔偿损失,共同财产少分。应该说上述这些措施虽然不能全部出气,但是原配还是有这么多救济措施的。

1、夫妻一方有了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过错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可以主张这种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无效,起诉小三和自己配偶,要求追回财产,同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并且夫妻一方擅自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给主播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另一方有权要求法定认定此行为 属于挥霍,在离婚时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老公给小三钱款和物品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 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小三可能需要返还这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者接受了已婚人士的财产,而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可以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

2、如果一方出轨,对于共同财产来说,无过错方可以拿到50-70%,过错方可以拿到30-50%。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如果没有外遇出轨行为,那么基本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的比例来分割,而且不管是一方收入多高,另一方收入很少或者没有收入,只要是夫妻婚后取得财产,例如工资,公积金,养老金,股票都算夫妻共同财产,每个人都可以拿到50%。

如果夫妻一方有了外遇出轨行为,并且有证据可以证明的话,那么对于外遇一方,财产分割可以少分,对没有出轨一方适当多分割财产,钟涛律师要提醒的是,多分多少,少分多少没有一定的标准,法院一般的标准也就是46开,或者37开,至少要给过错方留30%的份额,37开已经是最大比例了,肯定不会净身出户一分钱不分,或只给对方10%,另一方拿90%或者80%。法院从来没有判决这么高的比例过。

3、如果小三明知你的配偶有婚姻关系,还是故意去和你的配偶领结婚证,或者是二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就会构成重婚罪。但小三对你们的夫妻关系不知情的话,就不构成重婚罪,只有你的配偶构成重婚罪。


是否构成重婚,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法律上的重婚,不等于通奸和出轨,法律上认定重婚必须是有两本以上的结婚证,或者是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对外一直以夫妻宣称,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长时间的事实婚姻(民法上早已经不认事实婚,但是刑法为了打击重婚罪,还保留着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
所以构成重婚罪,要么是领取了两本结婚证,这个属于2个法定登记婚姻,肯定算重婚罪。这个现在很难呢,毕竟民政局都联网,通不过的。
要么就是一个法定登记婚+一个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就是夫妻对外以夫妻相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所谓的事实婚姻。
虽然现在离婚程序上对于事实婚姻不认可,毕竟从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之后,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了。但是在刑法领域,为了打击重婚罪,还是保留了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
那么,如何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一种对外公开的状态,也就是说以他人眼光进行评判。假如男女之间以夫妻名义秘密相称,他人无从知晓的,很难认定会构成重婚罪。常见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情形有:对外以夫妻名义处置事务,申报户口,参加社会活动,举行婚礼,拍摄婚纱照,租房填写材料、邻居居委会证人证言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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