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六)项:“(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翻录是复制,未经许可就是盗版,销售是发行,均需作者的同意,所以A项侵犯作者的复制及发行权,同时侵犯了表演者歌星及录音制作者乙唱片公司的复制及发行权,当选。
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所以录音制作者组织“翻唱”并另行录制录音制品属于法定许可的内容,向作者支付报酬不侵权,B项内容合法,不当选。
第10条第1款:“……(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演艺人表演和机械表演,C、D项内容均属于机械表演,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付费,还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所以C项内容遗漏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不合法,当选。D项内容违法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司法部原答案为AD, 因 《著作权法》 修改, 答案修订为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