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以预订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有效吗)
Is it valid to collect the payment through booking to buy a house from the housing consumer
问:新楼盘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开发商已经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了一定的款项,这个款项收取在法律上有效力吗?
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之前,开发商从购房者收取的款项要看款项的性质来判断它是否具有效力:
1、如果开发商从购房者收取的款项是属于购房款的一部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法律上则属于变相预售,商品房买卖的预售行为无效,那么这部分已收取的款项就需要按照合同无效返还给购房者;但是双方发生争议一旦诉诸于法院诉讼解决时,是不是必然合同无效是要以一审起诉前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作为时间分界点的,一审起诉前仍未取得的无效,一审起诉前已取得的则为有效;
2、如果开发商从购房者收取的款项是属于定金的,那么在法律上它是有效的(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成约定金”);它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违约的,则须双倍返还给购房者,购房者违约的,则要被没收掉定金。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