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则关于拒绝加班而被判赔偿的事件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赔偿12万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1.8万。法官的观点为: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从上文的事件可以看出,王某和李某使了小心思,两人是为了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才拒绝加班,不过令人迷惑的是,既然王某和杨某是产品检验的,而因为两人拒绝加班,从而让产品无法检验而造成违约,那就说明了王某和杨某这两位质检员对于公司是极其重要,没有了两人的工作,整个生产流程就难以顺利完成,那么为何没有进行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没有续签还要继续受命老板吗?而要完成紧急任务那又为何没有招聘新的质检员?离开王某和杨某两人,公司感觉是要瘫了,看来两人没少紧急加班呢!
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只要在劳动法的范畴下,员工拒绝加班,实在劳动法之内的。同时还有一个需要理清的是:强制加班是否已经损害了员工的生命健康权?如果是损害了员工的权利,那是否可以终止加班,无论是紧急任务与否,因为没有法规规定可以在损害员工权利的前提下继续为公司谋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怎样定义紧急任务这类情况?公司无法定时完成既定目标而险遭违约赔偿的风险?这类定为紧急任务?公司应该是有产能检测的,对于公司高层来说,对公司生产能力的大小应该是十分了解的。这就好比你一个小作坊,平时接10000的单量,如今却接100000的单量,整整是平时十倍的单量,这算紧急任务吗?当然算,可是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吗?当然有,而且责任还应该出现在公司身上,没那本事,撑那么多干嘛!
而且,如果公司一直接超量任务的合同,按照法官的说法,员工就该一直为完成公司的超量任务而不断加班吗?毕竟法官认为在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员工须服从。公司就是希望员工一直一直加班不断产生价值,以谋取更大的利益。我国的工作强度不可谓不大,996,007盛行的年代,休假显得极为珍贵。
同时,紧急任务也只是相对公司而言,当公司遇到紧急任务需要员工服从加班安排,将心比心,如果当员工遇到紧急情况需要请假的时候,公司能否人性化批准,不用那么多繁琐的手续?这自然是有难度的。
归根结底,公司是要员工产生更大的价值,既然加班可以获取更多利益,那么以后遇到再多的紧急任务,是不奇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