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合肥市产权中心接受委托,对中房合肥公司(中房置业)进行100%股权公开转让,中房置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了股权所对应的资产、负债等情况。
在公告中,中房置业明确指出,未能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中披露的企业资产、负债都由转让方(也就是中房置业)享有和承担。
2011年9月,海亮地产公司以9.62亿元收购中房置业100%股权,并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海亮地产依照约定支付4.81亿元首付款。
2011年11月,双方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中房置业正式更名为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原中房置业名下的项目也同时被转移至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海亮地产接收中房置业后发现,该公司转让时未披露的信息中,存在严重资产不实及大量未公开的债务情况,并有大量的依法应补缴税款。仅税款一项,中房置业未披露的有:
①2010年度,因财务处理不规范,中房置业广德分公司少缴纳税款,原中房置业为其代缴184.75万元,滞纳金51.67万元。
②2009年7月,中房置业成立之初,中房置业从中房合肥公司无偿划转部分资产,划转总额5.3亿元,该笔资产应缴纳的契税(4%)、企业所得税(25%)均未办理纳税申报,两项税款共计应缴1.56亿元。
依据合同约定,海亮地产应该如何合理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呢?所欠的税款应由谁来承担?
事实上,在100%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中,类似案例中的情况时有发生。
通常情况下,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商定如何承担后,签订合同并予以执行。同时,也可以进行书面约定,在转让方存在欠税的情况下,为减少受让方的损失,转让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转让方中房置业与受让方海亮地产签署的《产权转让合同》,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违法条款,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
2010年度,中房置业广德分公司的税款作为转让前债务并未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海亮地产作为受让方,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应从转让款中扣除。
而2009年中房置业从中房合肥公司划转的款项,由于并没有办理税务手续,也未实际发生缴税行为,海亮地产并不能从转让款中直接扣除该款项。
可能有的人会问:除被扣除转让款外,中房置业是否需承担其他责任?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后,中房置业身为转让方,需依照约定将股权和其名下的项目进行100%的交割。
本次《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不仅是股权转让,还包括资产转让。因此,除了保证合同无瑕疵外,也应保证资产无瑕疵。
根据合同规定,中房置业的欠税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中房置业应承担由于资产瑕疵给受让方海亮地产带来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