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⑤.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气,如:一种运动鞋、其特征在于,鞋面上设置红色斑点图案。由于红色斑点图案只起到装饰作用,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因此,不是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⑥.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棋类、扑克牌、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
⑦.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仅改变焊条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⑧.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