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一:(这件事是我在某校具体负责的时候,亲身经历的。)一男生,在课余时间去洗手池洗手,因水池边有水而滑倒摔伤,老师及时发现并通知了家长,并积极配合送医治疗。家长要求学校负担医疗费用,并在治愈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若不然,将上告教育局、政府等部门。事情发生后,学校多次与家长沟通无效,无奈之下,只有自认倒霉,基本答应了家长的要求。
事例二:(这件事是刚刚发生)一低年级男生,在课堂上因同桌挥动胳膊,无意中,用铅笔刺伤其眼睛。该男生回家后直呼眼睛疼,送医治疗,刺穿了眼球,有可能会眼睛不保。事情发生后,学校居中调停双方家长,伤人孩子家长最初同意支付医疗费用。后感觉负担过重,多次到学校纠缠,说老师多次打学生,要求转学,否则就找记者来,去上访,要求学校负担部分治疗费用。该事件正发展中。
做为校长和老师,都会知道,一旦发生类似事件,无一例外的很难和平解决。除非学校主动承担绝大部分责任,主动拿钱“消灾”。家长呢?也都学会了使用几种武器:一是媒体曝光;二是到学校大吵大闹;三是上访上告。遇到此类事件,学校大多会选择息事宁人,退一步海阔天空。
意外伤害在所难免,特别是低龄化的小学生,这是由于他们生活经验相对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又热爱探索未知事物的天性所决定的。而且这些“磕磕碰碰”的事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成长中必不可少的经历,我不是律师,我的看法可能并不准确,仅供参考。
说说我的个人看法,以及这些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法律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问题。《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不满10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因此,10周岁以下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件时,只需证明伤害发生在校园即可,由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外人员伤害时,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并无过错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责任。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第5条将学校职责具体细化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我认为以上三段话,应该是每一位校长都应该牢牢记住的。这是法律依据,也告诉我们面对这些校园事故时候,应该怎么做。
1、在发生校园事故的时候,首先会推定学校有责任,学校要证明自己没责任,才能免除过错。
2、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3、学校要经常检修设施设备。
4、要有必要的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
5、发生事故,要及时通知家长,并及时送医等必要处理。
二、不可忽视家长普遍增强的法律意识。
若干年前学生在校期间的意外事故,基本都是家长“自认倒霉”,但是这些年来,家长的文化程度普遍提高,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特别是近几年来,“办人民满意教育”口号的高调提出,更是让家长懂得了如何行使自已的合法权益,以及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而这些途径,往往直抵学校的软肋。这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和处理一些日常事务时都是不可忽视的,并要将这一情况充分考虑到影响学校发展的因素之中。同时也鞭策我们自已,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更要懂得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护自已权益的方式,不推卸责任,也不乱揽责。而且还要懂得,责任的承担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买单,还有制度上相应的处罚,及道德上的自我谴责。
时代在变,作风在变,如果我们的思想还是一成不变,那么就不能很好的处理学校发展过程中相关的事项,不能适应现代教育的需求。
三、学校的意外伤害和责任事故的辩证。
面对小学生低龄化的特征,有时意外伤害在所难免,比如走路摔跤之类的事情,但是有些伤害根本就是教师组织不当,或者缺乏责任心造成的,比如楼道堵塞发生的拥挤踩踏现象,体育课上放任自流等。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如果不是因为教师主观上,或者学校的基本设施设备问题造成的学生伤害,我以为这一类的应叫做意外伤害。但如果是教师或学校本身所存在的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学生伤害,我以为应当叫责任事故。
学校一切责任皆是人为的,要么是责任意识问题,要么是管理形式问题,因为学校日常工作的运转都是人为的在推动。即便是设备设施出了问题,也是管理人员的责任,而且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也是管理上的问题。这一点在没有经过学校法律法规的学习之前,一直认为是非人力因素。
这一点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强调人员人性化管理的同时,并不是责任意识打折扣,而应该成为一种前提;二是个人职能范围之外的责任也应归责任人承担。比如你所负责的场地设备设施,因为经费问题年久失修所带来的责任事故,不能推卸给经费管理员。学校工作中经常碰到这样的事情,责任人都说早就已经汇报过,多次争取过,但是涉及到经费或者别的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就表示无能为力。
自然,学校和教师都不能用意外事件做借口,来掩饰责任事故。只有区别意外伤害与责任事故,才能加强责任意识,明确责任承担。
比如最近多发的踩踏事故,多是因为学校学生过多造成的。这一点学校是有责任的。还有校车事故,如果司机使用不当,校车达不到国家标准,学校也是有主要责任的。
四、学校有必要推行新闻发言制度和聘请学校法律顾问。
在处理这样的纠纷过程中,费用问题往往是最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议,家校关系容易形成矛盾对峙。前面说到家长的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虽然逐渐提高,但这和个人素质却是两回事。家长的要求校方无法全部满足,加上内部“知情人士”支招,家长便很容易拿捏到学校的软肋,用影响学校声誉的方式和上级的追究制度来要挟校方,使学校工作非常被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学校要推行新闻发言制度,即指派一个人出来宣布对此事负责,并发表官方言论。
这样做的目的是:一是负责到底的表态,勇于承担,让家长放心;二是表明立场,公布具体情况辟谣,避免猜忌和中伤;三是做好善后工作,即用良好的态度做通家长的思想工作,争取其理解学校的工作难处和相关的条例及规定。实际上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看到的却是学校各处室负责人都不愿意去触这个“霉头”,接待和协商工作也互相推诿,结果引起家长强烈不满,情绪激动狮子大开口,致使协议商讨无法进行,致使后期工作无法完成。所以,要妥善解决这类的纠纷问题,最好推行新闻发言制度,确保主流舆论正确导向。
在家长要求过高的时候,我们学校可以聘请律师出面,用法律手段捍卫学校权利。不能一味退让和软弱。
现在,各个学校因为害怕事故的出现,拆除了体育设施,不组织学生大型活动,这是要不得的。
总而言之,一是掌握法律条文,学法懂法,依法治校;二是勇于面对,不推诿;三是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避免出现因学校管理疏漏而出现的校园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