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在招投标业界一直备受争议,今年再遭全国人大代表“炮轰”。粗略一查,这一“国级”待遇早在2012年它就开始享受了,今年不过是借社交媒体的威力,影响比往年似乎更广一些。
2016年元旦刚过,北师大教授钟伟撰文《最低价中标是貌似善举的恶行》,历数最低价中标的种种弊端,掀起的大讨论甚至延续至“两会”。
今年,又有曾为建筑业内资深人士的人大代表呼吁取消“低价中标”,并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中标法”。多个微信公众号刊发后,阅读突破10万+,诸多读者拍手称快。
这位人大代表的主要观点如下:
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用和滥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违背国家质量强国、品牌兴国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优质优价"和"供给侧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从而获得额外盈利,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了巨大隐患,同时也将造成大量经济矛盾,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合同价款等纠纷的不断发生,必将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生产制造和施工行业,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也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由于价格恶意竞争,投标人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无法中标,使一些大型规范企业丧失交易机会,或者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只得大幅削减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无法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用工方面,为了压缩成本,企业将降低用人标准,减少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影响员工素质的提高,最终使企业发展停滞,所在行业陷入恶性竞争、市场秩序癌变且无法自拔的泥潭,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不可持续。
同时提出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取消产品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中技术、服务和品牌的评分占比不低于50%。
2、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明显的行业,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结合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后,还低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整个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
3、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对于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投标人,以及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肃处理,限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同时建议对那些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应给予优先支持。
那么,何为“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真的罪该万死吗?
通过整理,发现人们据称“最低价中标”应该是指12号令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政府采购的“最低评标价法”。
在实际招标中,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应据项目特点来定,其实无论是12号令,还是政府采购,都对“最低价法”的适用范围做了说明:一般适用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或通用性服务。若采购人认为项目需要考虑技术和商务因素,则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不顾“最低价中标”的适应情境,随意扩大它的使用范围,然后又谴责它造成恶果,这样真的合理吗?
当然,若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价格分计算放开,即允许采购人自行定义价格计算方法,如采用公路施工的二次平均价或平均价等来做为基准价,将这个权利交给采购人自行负责,不失为一个好的建议。
还有,对于“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密切跟踪并公开实际履约情况以及工程决算和结算价格,建立统一、公开、共享的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也是减少这种评标方法所致不利因素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