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速一起事故敲响警钟:违法拦车危害大,安全驾驶莫分心》
11月12日,“广西高速交警微发布”公众号发布的一则事故信息为广大驾驶人敲响了警钟。9月23日9时25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执勤警组巡逻至辖区G72泉南高速桂柳往柳州方向1136km90m处时,发现一起严重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状况惨烈,两辆小车、一辆专项作业车(拖车)不同程度受损,占用了第一、第二、第四车道。一名男子躺在快车道内,另有五人站在护栏外。执勤民警迅速将警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做好安全防护后上前查看,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其他警组赶赴现场增援勘查。经医护人员检查,快车道内的男子已不幸身亡。
经调查,事故因经济纠纷而起。9时11分,李某驾驶赣G号牌灰色小车、刘某驾驶赣G号牌白色小车共同拦截,将张某驾驶的皖K号牌拖车(车上装载一辆白色小车)拦停在高速公路第一、第二车道内。曹某、欧某先后从灰色小车内下来,曹某与拖车司机交涉后返回车内,欧某爬上白色小车查看后在行车道内来回走动。
9时19分,黎某驾驶桂C号牌绿色小车行驶至此,先后与拖车、灰色小车以及欧某发生碰撞,导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欧某死亡。黎某称,他从桂林北上高速后打开了车辆智能辅助系统。9时20分左右,他看到前方打着双闪的拖车,因距离远以为其正常行驶。之后他分心查看手机消息,再抬头时,距离前车已很近,而欧某突然从灰色小车一侧走出,他紧急刹车但已来不及。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欧某、曹某、李某、刘某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拦截车辆的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及过错较大,是主因;黎某未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及过错相对较轻,为次要原因。因此,欧某、曹某、李某、刘某承担主要责任,黎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李某、曹某、刘某、欧某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拦截通行车辆并长时间停留的行为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车辆和相关人员等证据已移交桂林市临桂分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现移送检察院起诉。
交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遇到问题应拨打相关服务热线或110报警电话寻求专业帮助。同时,不能将智能辅助驾驶当作“无人驾驶”,驾驶人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时仍需保持清醒和专注,随时准备接管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