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抓基层、做好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加强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工作,持续推动提升基层审判工作现代化水平。

《实施办法》提出,政治建设、业务工作、队伍素能、管理水平、保障水平等方面相对较弱、总体滞后的基层法院,可确定为薄弱法院;申报确定薄弱法院,按照“高院制定方案、中院初评、高院确定、最高法院审核备案”的程序执行,各省(区、市)确定的全国相对薄弱基层法院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最低不少于3个,直辖市等基层法院数量较少的地区不少于2个。各高级法院可另行确定一定数量的薄弱法院开展帮扶管理。

《实施办法》要求各高级法院建立薄弱法院“一院一档”管理制度,每半年对脱薄工作进行检视评估;高级法院要加大帮扶指导力度,上级法院及各业务条线要强化脱薄帮扶责任,定期研究薄弱法院脱薄进展情况,建立健全领导挂点联系、蹲点帮扶等帮扶指导工作机制,在班子选配、队伍建设、业务指导、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上级法院要积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纪律作风好的领导干部到薄弱法院帮助开展脱薄工作,注重选派优秀干部特别是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到薄弱法院充实班子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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