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逻辑第8期——执行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


一、执行异议的由来

长期以来,执行难与执行乱都是我国执行司法实务中的两大难题。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途径。执行异议制度对于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以及生效的裁判文书的错误,具有重大的意义。

2007年我国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将对违法执行行为的救济纳入立法之中,充实了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机制,摒弃了先前通过申诉,信访等渠道来揭露纠正违法执行行为的方式。使得享有期待利益的申请执行人,能够参与到监督执行行为依法进行的队伍当中来。有效地缓解了野蛮执行的现象。此后执行异议制度在我国经历了漫长且曲折的发展与探索。

二、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在法律规范层面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的第225条,第2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构成。可以说呢,法律的依据还是比较少的,相对来说。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行异议的分类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可以分为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两种。其中的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提出的异议。

四、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的对象是法院的执行行为,只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就权利的属性来说,执行行为异议为程序性的一个权利,是指不当或者违法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该程序不当或者违法可能表现在执行措施方面,例如重复查封,超标地的查封等等,也可能表现在执行程序规定方面,例如,拍卖的程序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违法等等。

二、就提出的主体而言,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当事人。

三、执行行为异议的目的,在于纠正法院的不当或者违法的执行行为。

四、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注意事项: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和代理人发现法院执行有问题或者违法,损害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对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提供了一种有效保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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