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地评判艺术美和培养艺术鉴赏力的基础就在于特性的概念(6)。他替美下的定义是:“美就是‘完善’,可以作为,或是实在作为眼、耳或想象力的一个对象。”再进一步他又替“完善”下了这样的定义:
“完善就是符合目的,符合自然或艺术在按照一个事物的种类去造成那个事物时所悬的目的。”因此,要下美的判断,我们必须把一切注意力都投到组成本质的那些个别标志上去。因为正是这些标志组成那个别事物的特性。所以他把作为艺术原则的特性了解为“形式,运动,姿势,仪容,表现,地方色彩,光和影,浓淡对照,以及体态所由分辨的那种确定的个性,这种分辨当然要按照所选事物的具体条件。”比起其它定义,这个定义是比较切实的。如果我们追问这种特性究竟是什么,我们就会看到它首先包含一种内容,例如某种情感,境界,事件,行动,个别人物;其次它包含表现内容的那种方式。特性这个艺术原则所涉及的正是这种表现的方式,因为它要求表现方式中一切个别因素都要有助于明确地显出内容,成为这表现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希尔特对于特性所下的抽象的定义所指的就是:艺术形象中个别细节把所要表现的内容突出地表现出来的那种妥贴性。如果把这个意思加以通俗的说明,我们可以把它所包含的界定说成这样:姑举戏剧为例,组成内容的是动作(或情节),戏剧要表出这种动作是如何发生的。人们有各色各样的举动,交谈,吃饭,睡觉,穿衣,说这话,说那话,诸如此类等等。但是在这些举动之中,凡是和作为剧本真正内容的那个动作没有直接关系的,就应该一律抛开不要,这样才能使剧中一切对于那个动作都有意义。就连某一顷刻的场面也可以包括外在世界的错综复杂中的许多环境,人物,情境和事件。但是它们在这一顷刻中与剧中动作毫无关系,就不能有助于显示这动作的特性。根据上文特性的定义,只有适合于照实表现恰恰某一确定内容的东西才应该纳入艺术作品,不应该有什么显得是无用的或是多余的。
还有一个问题:迈约既然反对希尔特的艺术原则,他自己拿什么来代替它呢?他所谈的首先只是古代艺术的原则,这里面当然要包含美这一个要素。他趁便提到了孟斯(7)和文克尔曼(8)两人关于“理想”(Ideal)的定义,并且说他对于这个美的原则既不否定,也不完全接受,但是他毫不迟疑地赞成一位有教养的艺术大师(歌德)的看法,因为它是很明确的,而且好象能更精确地解决问题。
“歌德说,古人的最高原则是意蕴,而成功的艺术处理的最高成就就是美。”(9)如果我们细看一下这句话的意义,就会看到这里也有两方面,即内容或题材和表现的方式。遇到一件艺术作品,我们首先见到的是它直接呈现给我们的东西,然后再追究它的意蕴或内容。前一个因素——即外在的因素——对于我们之所以有价值,并非由于它所直接呈现的;我们假定它里面还有一种内在的东西,即一种意蕴,一种灌注生气于外在形状的意蕴。那外在形状的用处就在指引到这意蕴。因为一种可以指引到某一意蕴的现象并不只是代表它自己,不只是代表那外在形状,而是代表另一种东西,就象符号那样,或则说得更清楚一点,就象寓言那样,其中所含的教训就是意蕴。文字也是如此,每个字都指引到一种意蕴,并不因它自身而有价值。同理,人的眼睛、面孔、皮肉乃至于整个形状都显现出灵魂和心胸,这里意蕴总是比直接显现的形象更为深远的一种东西。艺术作品应该具有意蕴,也是如此,它不只是用了某种线条,曲线,面,齿纹,石头浮雕,颜色,音调,文字乃至于其它媒介,就算尽了它的能事,而是要显现出一种内在的生气,情感,灵魂,风骨和精神,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艺术作品的意蕴。
所以这种要求艺术作品要有意蕴的看法是和希尔特的特性原则没有多大分别的。按照这种理解,美的要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在的,即内容,另一种是外在的,即内容所借以现出意蕴和特性的东西。内在的显现于外在的;就借这外在的,人才可以认识到内在的,因为外在的从它本身指引到内在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