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0日维持到今年1月10日三个月的试用期就在前几天刚好到期了。但离开公司之前发生了一些纠纷。
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发放我工资,还威胁我——如果走法律程序也不怕。他们以开除的名义不发放我工资,我怎么也想不通难道开除就没有工资?于是回去之后查百度找相关法律,把所有有利于我的法律都一一照抄下来以防万一走法律程序我也不怕他们。
回想种种,他们为何会这样对我?原因是,发现了我想要离开,试用期之后不再续签,有了这个想法之后就在工作期间抓住我的把柄,比如上班迟到,还有请假不规范等等,甚至是我和同事闲聊的事情都被公开批评当作开除的理由,我简直是无语。这就是我没有工资的理由,我十分不甘心,于是我️继续搜索相关法律,我决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要知道,那天晚上,他们三个男人开会期间,进行恐吓,威胁我,对我造成极大的内心伤害,为这件事,我整个人都不好了,全身颤抖,整整失眠了4天。
他们就是觉得我试用期到了不续签了,他们不好找人,所以不放我走,就不给我工资,这件事让我受到很到的侮辱,以开除的理由不发放工作,他们就是欺人太甚了。
因为丢工作的事情,我整个人都不好了,全身不停在颤抖,整个人陷入了抑郁的状态。
以下就是我整理出来的文字,快要离开公司我才发现他们没有营业执照就非法办学,我也抓住了他们的把柄不放,打了电话去市场监察局去投诉,这才要回了属于自己的钱。
人在社会闯,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甲方某某市某熙教育
主负责人甲方某某
乙方韦某于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约定签订试用期三个月合同。
合同内容如图(图片所示)
试用期期间,乙方不适应工作,提前一个星期提出了离职,但甲方不同意协商并拒绝支付乙方38天工资做开除处理,甲方已严重触犯了劳动法相关规定并损害了乙方个人利益,举例如下:
1.甲方以乙方各种过失为由迫使乙方停工。乙方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面第11条,“乙方在试用期内明显不适应的,甲方可随时终止乙方试聘,乙方试聘在岗工作已满30天以上,工资待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乙方多次提及不适应工作会考虑试用期之后不再续签,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星期提出离职,并且在1月7日提出协商终止合同,甲方不同意协商并做员工开除处理拒绝支付工资迫使乙方停工。乙方符合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可以提前3天提出离职,甲方却不同意乙方离职,并以不写书面离职报告等等为由开除乙方并拒绝支付工资。
2.甲方以种种理由拖欠员工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是劳动报酬,只有付出了劳动,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即便是试用期被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报酬,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11条规定“乙方在试用期明显感到不适应,甲方可随时终止乙方试聘,乙方试聘在岗工作已满30天以上,工资待遇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但甲方态度恶劣,拒绝支付乙方12月1日至1月7日共计38天工资,甲方未发放30天以上的工资。甲方触犯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3.甲方某熙教育有违法用工现象。根据劳动法规定:(1)用人单位有违法用工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恒熙教育公司在签订试用期合同,从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截止,但甲方还要求乙方无偿上班延长至17日,口头约定17日员工放假,乙方提出13日结算工资,并提前一个星期提出离职,却遭到甲方拒绝。
(2)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三天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符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乙方已符合条件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有权利解除合同。
4.乙方作为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具体为:甲方某某市某熙教育在2022年10月与乙方韦某签订试用期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0日截止,目前2023年1月10日并未受某熙教育发放的12月1日至1月7日共计38天的劳动报酬。
(2)甲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该公司(某熙教育)试用期期间不缴纳社保而是需要员工自行购买。双方签订合同第13条“乙方在试聘期间,要自行购买人身意外险。在试用期乙方意外风险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转正后,由甲方为乙方购买”某熙教育负责人随意变更合同约定试用期后购买社保。这一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企业或者公司在聘用工作期间,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工作不满6个月按照半个月支付经济赔偿,赔偿为当地工作半个月工资,并且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法规定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第12条规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即与机构签定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或不续签(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在1月7日乙方被迫离职并被通告开除处理无工资发放,乙方希望能协商,延长试用期至17日或13日,但甲方不同意终止合同,并拒绝协商,以工作不满考核不合格等等为由,开除员工,拒绝支付工资。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1月7日)被开除,(合同在1月10日到期)公司违法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乙方是属于被迫离职。
6.该公司擅自举办考级。甲方已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该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私下组织学生进行考级。某教育校外培训机构招用不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等问题。该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比例,少于教师总数1/3的要限期整改。规范办学情况:该教培机构违规教学问题,包括: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未建立培训对象档案制度或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假组织学科类培训。
7.公司领导甲方某某进行人身攻击,语言辱骂并威胁员工,无视员工价值,造成了员工身心健康,那么公司制度就会直接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进行人身攻击,攻击内容为:——员工三十几岁人做事情很幼稚,永远自以为是,种种难听的话。对年龄的歧视以及个人武断评价等等
8-公司欺骗劳动者,甚至用威胁手段威胁员工,私下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赔偿。具体表现为公司在BOSS直聘上虚假标注高薪工作,进行虚假宣传,公司图片与实际上班场景不符合。
公司领导威胁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员工提出离职遭到拒绝协商并且态度恶劣威胁员工:“如果跳槽去对面书法上班,直接给对面书法工作室负责人打电话让他不再考虑录用我,威胁我最后如果走法律程序大家都不好过,某某发话——以个人人脉资源完全可以在业界帮我说好话,如果好聚好散就能好好在业界帮我顺好话;如果非要走法律程序那大家都没有好过。”(如果对方态度恶劣,一定要记得打开录音作为证据)
9.法人负责人某某随意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第10条规定,乙方离职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无发放工资。私自修改合同不利于乙方工作,并且甲方以各种工作不满和不同意乙方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工资,至始至终乙方处于劣势地位。
10.甲方在试用期给员工开工资无工资条,或工资条不完整,属于违法行为。
11.甲方在聘用乙方时欺骗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但乙方在该公司试用期第三个月后发现该公司无营业执照,无办学资质,公章不规范无公司代码,无公司注册号以及公司地域名,甚至在BOSS直聘网上挂靠某某机构以此骗取应聘者的信任。让应聘者误认为是正规机构,目前相关人员仍活跃在BOSS直聘网进行人员招聘。
某熙教育法人代表聂某态度恶劣,以种种理由开除员工,不放工资拖欠员工工资等等,合同期限为1月10日,员工试用期满10号已无权再上班,10日之后已超出签约合同时间,明知如此还要求乙方上班直到17号结束,乙方协商13号工作为止却遭到拒绝,提前一个星期离职也遭到拒绝,不仅拒绝商量还开除员工拒绝发放工资,不得不使乙方被迫停工。
甲方对此在试用期期间已经给乙方造成了巨大身心伤害。
以上我收集好证据之后,就立马发给他,对于这样的人,必须要强势。如果我忍气吞声不要回工资,就是对他们的违法纵容,我绝对不允许这样的人践踏我的尊严而逍遥法外。既然他们抓住我的把柄,那么我也会收集证据证明他们无证执照,也就是抓住他们的把柄,只要他们被查将会面临巨额的罚款,看最后谁才是笑到最后?
最后他们迫于压力不得不找我出来谈话,把工资结算好。
所以大家不要觉得老师考进体制内不好,我见过有些人考入编制又离职出来了,抱怨工作事情多,做不完的工作,工资低怎么怎么怎么样。但是你们想过吗?城里的人想出来,城外的人想进去,一般辞职出来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去的路了,而大多数都是想要考进去,因为他们甚至社会人心险恶,各种公司存在不平等的关系。与此相比之下,体制内是有很好保障的,可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也有完善的的制度,更加不会轻易的开除员工,不会拖欠工资;如果一个做教育的人去一些不三不四的公司上班,人权得不到尊重不说,还遇到这种拖欠工资,受到冷眼对待的老板。
总之不管是老师,还是其他 岗位的工作,都不要去一些小公司,小公司指的是初创公司,公司还没有成型,制度不完善,他们前期为了赚钱可以作出很多违法的事情,不交社保,还故意延长试用期,拖欠员工工资等等。
今后不管怎么样,我不再与一些初创公司合作,也不会轻易的签合同,奉劝大家一定要看好合同上的每一条文字,有些文字对自己十分不利,一定要注意,不然就成为日后他们欺负人的把柄。比如合同上写着“乙方辞职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如甲方不同意,不给予工资发放。”这对任何就业者来说都是十分不利。根据劳动法规定,乙方是有主动离职的权利的,不需要经过甲方的同意。有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一点必须清楚和明确。
如果你是一个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一定要清楚劳动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不要认为他们是对的,自认倒霉就不要这些工资了,就白白受气。
如果你是一个家庭主妇或在职场多年却不懂法律的人更加要注意,人心隔肚皮,不要总以为这些看似不重要的东西而不计较,其实暗地里他们都是做好了计划,所以谨慎签字。
记住:每天去劳动仲裁的人多如集市,每天都有办不完的案件,我们作为人群中小小一员,维权也只多如牛毛中一人。维权拉扯的时间,消耗掉人很多精力和时间,我们输不起。
再看看,相关单位每年都有上千份案件 积压在那里,怎么也轮不到你的案件办理;还有法律顾问那边每天都有人在抱怨,在争吵,在打官司。
这个社会就是如此的残酷,很多人披着羊皮的狼在做着苟且事情,所谓的公司不过是用一切看似强大的外壳来包装自己。等你打官司或是进行维权时,一年半载别人早就卷着你的钱跑着去吃香喝辣了,就算是公司倒闭,一些黑公司早就拿着劳动者的血汗钱去做了一番融资。
那次事件之后,我整个人都不好了,整整2天时间都处在一种悲伤的情绪之中,能量低的人看起来整个人很憔悴,如果我态度强势一些完全有机会去争取自己的精神损失费,还有心理创伤赔偿费用。但我是因为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没有做好双方拉锯战斗的准备,而对方早就预谋好了一切找各种理由扣掉我所有工资,用几百块钱打发我走。
遇到这样无执照公司还有无耻的老板,以后别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