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曾讲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应当”与“一视同”。所谓“三应当”,就是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其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其中,实践中最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就是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无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则应当签订。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铁了心不愿意签订怎么办?可以申请强制签订,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如下面这个案例所判决的,就是支付了两倍标准的赔偿金。
案由:
费某于2009年9月10日入职K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9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9日、2012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
2015年9月初,公司向费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内容包含“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9月9日到期,经公司考量,以及结合您的表现,双方就续签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本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
同日,费某与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接受补偿方案。9月9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此后,费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而公司则辩称,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
该案争议焦点:一是费某是否有权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费某提出要求后,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三是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遗憾的是,该案在仲裁、一审、二审中,均被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因此用人单位最终不同意续签合同被认为合法,仅判决用人单位向费某支付正常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
好在省高院再审拨乱反正,最终判决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违法,需支付赔偿金10万元。其判决依据为:
1、费某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费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在费某明确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与费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二审认为公司与费某未就续订达成合意,从而认定公司无须与费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2、公司依法应当与费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绝与之订立,并以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二审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有误,予以纠正。
评析:
1、在公司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其实没有拒绝的权利,即便单位违法强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以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双倍标准的赔偿金,选择权在劳动者这一边。
2、在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想要合法的拒绝,唯有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即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过失性行为,或者证明劳动者因病、因能力不能胜任原岗位,即便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3、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尤其是在单位无意向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劳动者除非明确表示自己想签订固定期限或者不打算续签,否者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