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两次伤残鉴定,误工费以哪次伤残鉴定为准)
Which one is to decide the charge for loss of working time in the two disability identifications
问:甲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出院后由交警部门委托做了一次伤残等级鉴定,随后要求加害方赔偿,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加害方对第一次的伤残等级鉴定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重新鉴定,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重新做了一次伤残等级鉴定,也接受了这次伤残鉴定的结果。那甲某在诉讼中提出的误工费是计算到哪一天,是第一次伤残鉴定定残之日前一天还是第二次伤残鉴定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答:误工费应当计算至按照第二次伤残鉴定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1、加害人对甲某的第一次伤残等级鉴定有异议,双方诉讼中在法院主持下重新做了一次伤残等级鉴定并接受了该次鉴定的结果,鉴定结论(伤残评定意见书)作为诉讼证据确认下来;
2、伤残评定意见书中实际上是有一项鉴定是关于误工费用的,它确定的时间是按照这次定残结果来确定误工费用计算的截止日(即截至本次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人身损害是按照完全损失原则来赔偿的,定残之日后的人身伤残赔偿金损失和定残前一日之前的误工费损失是构成人身损害损失的完整赔偿(即两者时间是完整衔接的,中间没有空档期)。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