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讨论咨询,可加V:1369986250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7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阅读原文:http://www.doc88.com/p-9079766774002.html
最后编辑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 九月的云在漂泊 断断续续 九月的风 一路跌跌撞撞 揉碎了云 打落了叶 晕染好个秋 五道口 钟鼓楼 青春的血液在跳动...
    小焕熊阅读 220评论 1 5
  • 开学了需要完成班级的布置,需要制定很多计划,需要开家长会,第二周需要表演节目,需要主持升旗仪式,第三周需要小旗手,...
    梦铁凝阅读 334评论 0 1
  • 清平“亲子信”是每年在亲与子之间开展的书信互通活动,主要借助各种特殊节日展开,像母亲节、父亲节、三八妇女节等。 感...
    武际金阅读 910评论 0 5
  • 再没遇到你,我还是喜欢你。 我发现人总是很奇怪 越是得不到越是想要 得到的反而就不喜欢了. 想问大家相信一见钟情还...
    奚韶阅读 534评论 5 9
  • 鲁迅先生讲过这么一句: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大家都认为讲的是孔乙己,其实说的是当时无数个如孔乙己一般的人。为他们命...
    哈素海阅读 685评论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