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实施,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国处于母法的地位,他适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简记为:爱集中)
教育与国家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
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受教育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语言文字:学校及其其他教育机构因当使用
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总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办学条件(重要):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规章制度)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总结来说:有钱、有地、有人(不硬性要求有学生)、有制度
校长任职条件: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
学校及其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受教育者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png
国家建立以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