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商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屋变换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限定处置。
实务问题一、婚后房产,一方书面赠与给另一方,并办理过户,完全登记在受赠方一方名下,离婚时,该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答:此种情形应视为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十九条,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为有效。
实务问题二、婚后房产,一方与另一方书面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份额赠与给另一方,未办理过户,是否有效?
律师回答:有效,但是可撤销。?
思考:与第一种情形有何本质差别,只因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又,是否必须有登记手续,才认定房产赠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