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敲下这个题目,说到这个话题时,突然感觉心情很沉重,也许有些人还不太了解劳务派遣工的定义。
据说,劳务派遣起始于美国和欧洲,1920年,当时有一家SamuelWorkman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模式。到了20世纪90年代,劳务派遣经过漫长的发展之后,趋于成熟,随后瑞士、日本、台湾等各个国家先后逐一随之出现。
我国最早实行劳务派遣的城市当然是我们的首都—北京,1999年,我国国有企业大批企业破产解散,随之出现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再就业难题摆在面前,北京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把下岗职工组织起来,通过劳务输出的方式实现再就业,到1999年底,仅半年时间,本市就建立劳务派遣企业近百家,以后劳务派遣便在浙江、北京、上海、山东这些大城市中兴起,大城市人员多,交通发达,就业率高的同时失业率也高。 随之发展到遍及大城、小城、县城,甚至乡镇。
这种用工形式是用工单位决定录用劳动者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资、绩效、奖金、社会保险基金都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公司支付,然后由派遣公司转发给劳动者,由派遣公司向相应的保险机构代缴保险基金,用工单位另付派遣公司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劳务派遣市场效益越来越好,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各单位纷纷利用这种形式大力用工,这种用工形式为什么这么推崇呢? 为什么用工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
一、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风险
由于劳动者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所有有关劳动保障及管理风险都由派遣公司承担,如果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就会由派遣公司出面进行调解,另外,派遣单位也可以为用工单位承担突发性大量招聘和裁员带来的风险,因此,就用工单位而言,使用这种形式将大大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风险,减轻用工单位的工作负担。
二、用工单位促进就业人员的增加
劳务派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如用工单位会将优秀的派遣劳动者聘为正式员工,对派遣劳动者有一种激励作用,虽说这样的情况很少。
有利就会有弊,下面的弊就是我开头提到的“说到这个话题,突然感觉心情很沉重”。因为我前几年也是一位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说有着深切的体会,派遣劳动者是弱势群体,有些政策、法规不可能即保护了用工单位,又让劳动者受了益。
个别用工单位操作不规范,不合法,不交或少交社会保险,变通方法的找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拖欠工资,此外,由于劳动者、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着三角关系,更容易出现劳动者工资福利得不到保障,相互推搡扯皮的情况,出现弊端必然不可避免。
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远远低于正式员工,且从事着最底层繁琐和高强度的工作岗位。
近年来,特别是一些事业机关单位,真正充分利用了派遣劳动者的廉价用工形式,本该正式在编员工正常着手做着的繁琐、费时、费力的工作,都转手派给了派遣劳动者。可以调查一下,现在好多机关事业单位,差不多每个科室都有一名派遣劳动者,还有那些个机关单位的各个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工作环境差,人员嘈杂,前往办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几乎都是派遣劳动者,有几个是正式员工呢,屈指可数。正式员工可都拿着财政高工资,悠闲的坐在办公室喝大茶了,哈哈,不信?那你去机关办公室看看。
同工同酬,签订多长时间劳动合同即转为长期固定工,这些政策都空喊了好多年了,有多少用工单位给实现了呢,只能呵呵了。那些个制定劳动法政策、规章制度的决策者,初衷是好的,可用工单位随之就给你转换了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
因为派遣工劳动法和劳动法法规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