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是民法的基础制度,内容不复杂,主要难点是有多种监护制度显得杂乱。基于篇幅问题,本文分享监护的基本介绍,后续再分享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和恢复等内容。
(一)概念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需要监护的对象包括:①未成年人;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监护人拥有监护权,监护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但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职责。
(二)监护人的主要职责①代理: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监督:妥善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了第三方损害(比如打伤了其他小孩),监护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③保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法定限制: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比如父亲拿小孩的钱炒股亏光会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父亲应当承担小孩的财产损失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监护权≠抚养权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来说,父母同时拥有监护权和抚养权,两个权有相似的地方,比如都涉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保护等职责,那么两者区别是什么?为何设计两个不同的制度呢?这里探讨一下。
首先,两者含义有区别,抚养权侧重在“养”,而监护权侧重在“监”(监督)和“护”(保护),比如一个小孩衣着脏烂、体弱多病,可能会说父母没有抚养好,但不会说父母没有监护好,如果一个小孩经常打伤别的小孩或者经常被别的小孩打伤,可能会说父母没有看管好、看护好(监护),但不会说父母没有抚养好。当然,抚养也有保护、管教的义务,我认为不适合为抚养跟监护划分一个完全清晰的边界,只是侧重点不同。
最主要的是,监护制度是法律为欠缺行为能力的人规定了一个法律责任主体,因为欠缺行为能力的人通常缺乏责任财产,出了事他没有能力赔偿。一方面,被监护人欠缺自我保护能力,需要监护人的保护,如果被监护人受到了伤害,监护人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被监护人欠缺自我控制等能力,需要监护人的监督,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督义务那么被监护人可能会造成第三方损害(比如打伤别人),监护人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夫妻离婚前后的监护权、抚养权的变化夫妻结婚生育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都拥有监护权、抚养权,离婚时,夫妻之间可能会争夺抚养权(直接抚养),因为抚养权是一种亲权,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决定跟子女一起生活而保持更亲密的情感关系,但不会争夺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更多是一种责任,而且监护权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来说是天职,不用争、也不能推卸。离婚后,比如法院判决抚养权归母亲,则父亲虽然没有抚养权但依旧要承担抚养义务(比如抚养费、教育等),而双方的监护权不因双方离婚而丧失,如果小孩造成了三方损害,两方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份额有约从约,无约则综合认定)。所以可知:抚养权和监护权不一定同时存在,一般来说有抚养权就有监护权,但是有监护权不一定有抚养权。如果女方再婚,继父跟继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没有正式收养),此时小孩就多了一个监护人是继父,三个监护人都要承担监护职责,但如果男方再婚,那么继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就不是监护人。如果有一天继父正式收养继子女(收养关系),收养子女跟亲生子女在法律上完全一样,则养父(原继父)当然依旧是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