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维权藏妙招!微信朋友圈、公众号、视频号竟能成为关键证据

日常随手发的朋友圈,公司公众号的一篇宣传稿,看似只是普通的社交分享和品牌推广,若没达到预期的传播效果,似乎便没了价值。但你可能想不到,这些看似平常的微信内容,在未来的知识产权维权中,竟能成为戳破事实、捍卫权益的强有力证据。

作为一名深耕知产领域的律师,我经手过不少维权案件,其中有两个典型案例,让我深刻感受到微信朋友圈、公众号、视频号在知产维权中的独特作用,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二。

(专利侵权判决书部分内容截图)

专利侵权维权:朋友圈翻出“现有设计”,驳回原告诉求

在一桩专利侵权维权案件中,我们团队作为被告方代理人,核心应诉思路围绕“现有技术”及“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展开。案涉专利是多年前申请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存在抄袭行为,但我们通过专业检索,一时之间并未找到能证明“现有技术”的有效证据,维权陷入了瓶颈。

就在一筹莫展之际,当事人和办案同事头脑风暴时,突然想起自己曾用一部专门的手机处理业务,那段时间频繁发朋友圈,里面或许有相关产品的照片。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我们翻起了当事人多年前的朋友圈,没想到真的从中找到了一系列关键信息,朋友圈里清晰展示了当事人所述产品的图片,这些内容发布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

我们将这些朋友圈内容作为核心证据,结合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成功证明案涉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及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法院最终采信了该证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诉求,为当事人成功洗清侵权嫌疑。

而法院的裁判观点也进一步印证了朋友圈证据的效力:经核实,微信朋友圈公证书形式及内容的真实性均可确认,结合该用户持续发布卫浴产品宣传、接单信息的行为,可推定其朋友圈内容处于对不特定人公开的状态,属于专利法上的“为公众所知”情形,相关内容可作为现有设计,评价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

商标撤三诉讼:公众号、视频号戳破“虚假使用证据”,二审维持原判

另一桩商标撤三行政诉讼案件,同样让我们感受到微信平台内容的证据价值。我们作为撤三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商标撤三程序中,诉争商标权利人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商标有实际使用,商标局认可了该证据,裁定部分产品上的商标有效,撤三复审程序后,该决定依然被维持。

案件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我们并未放弃,除了对权利人提交的合同等资料延续撤三复审中的质证观点,还将突破点放在了商标局两次裁决认定“使用证据形成闭环”的依据上。这次,我们把目光投向了行业内各主体的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从海量的视频内容中,找到了关键线索。

我们发现,诉争商标权利人向商标局提交的所谓“产品包装”图片,大概率并非真实存在,其日常经营中实际使用的产品包装,标注的是另一枚商标,此次提交的证据,不过是为了保留诉争商标而人为制造的“虚假使用证据”。

我们将这些从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公证获取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完全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认定大量微信平台视频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并非诉争商标。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方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依然认可了微信公众号、视频号证据的证明力,从高度盖然性角度认定事实,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终审判决明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改变了诉争商标的显著特征,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二审判决书部分内容截图)

微信作为国民级社交和营销平台,朋友圈的日常分享、公众号和视频号的商业宣传,早已成为市场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留存在微信平台的内容,因具有发布时间固定、内容可追溯、易公证保全的特点,也成为了知识产权维权中极具价值的证据形式。

上述两个案例中,无论是从朋友圈挖掘出“现有设计”的关键证据,还是从公众号、视频号戳破“虚假使用证据”,都是巧用微信平台内容实现维权突破的实践。这也提醒着市场主体,一方面要重视微信平台内容的留存,日常经营中的产品展示、宣传推广等内容,或许会成为未来维权的“关键底牌”;另一方面也要规范使用微信平台,避免因不当内容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维权的关键,而那些被你忽略的微信日常内容,或许就是守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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