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8日,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上的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增加了第九条:
九、代币发行融资
1. 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2. 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3. 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 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5. 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6. 其他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
很多人很方,但是大家不要紧张,在94来临之际,我来解读一下这个平台第9条的意思。
首先,先讲一下各种“币”在我国的法律性质,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通知》指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币,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比特币是虚拟商品已经定性,其他“币”的性质目前还不太清晰,但从案例来看,大多参考了2013年的这个发文。
再讲一下去年94的发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是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这段时间p2p接连暴雷,对于“币”的募资行为,政府自然是谨慎对待。
最后,看回这个第九条。这个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并非各部委。从其首页的须知上也可得知,这个平台只负责收集举报,将信息转发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还是要按照原有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只要原有规定没变,那处理方式就没有变化。
所以,大家不要方。
互联网金融举报须知
本平台负责收集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并转发有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收到转发的举报信息后,按照其原有规定或专项整治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