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威慑与自然裁断
当民众连死亡都不再畏惧时,又怎么能用死刑去恐吓他们呢?
倘若民众一直都对死亡心怀畏惧,对于那些为非作歹、制造事端的人,我们将其逮捕并处死,这样一来,又有谁敢肆意妄为呢?
然而,生死之事,向来有专门掌管的“司杀者”来执行。那些试图代替“司杀者”去杀人的行为,就如同代替技艺高超的木匠去砍削木材。要知道,代替技艺精湛的木匠砍削,很少有不伤到自己手的。
在治理百姓的过程中,如果过度依赖死刑来维持秩序,当民众被逼到绝境,对死亡麻木时,这种威慑便失去了效力。严刑峻法或许能在表面上压制一时,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激发更大的反抗。只有当民众对生命有敬畏之心,生活安稳且有希望时,法律的惩处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所谓“司杀者”,可以理解为自然的法则与社会的内在规律。世间万事万物都有其运行的轨迹,该赏该罚,冥冥之中自有定数。统治者若强行越俎代庖,凭借个人意志随意惩处,往往会破坏这种平衡,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还可能引发诸多不良后果,使自己陷入困境。这就如同外行贸然干预内行的工作,不仅难以成功,还可能给自己带来伤害。治理国家应当顺应自然与社会的规律,慎用刑罚,以引导和教化为主,让社会在合理的秩序中自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