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在企业发展中可能会面临破产的风险,那么究竟什么叫做破产管理人呢?哪些人可以作破产管理人呢?破产管理人产生的程序以及条件呢?本文将从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发来谈谈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一、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管理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第十六条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七条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来说,在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确定只能通过法院指定产生,不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推荐,也不可以通过债务人自行确定产生,更不能由其他政府部门担任。
二、指定管理人的方式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产生,因此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主要为随机抽选,竞争产生,接受推荐,将清算组直接指定为破产管理人,依申请选任五种方式。
(一)随机抽选
法律依据:
1、《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第十六条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七条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2、《全国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管理人制度的完善6.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高级人民法院或者自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工作经验、执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等级,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考评。对债务人财产数量不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管理人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一般来说,大多数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人都应当通过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抽选的方式来指定破产管理人,以体现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实现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二)竞争
除了可以随机抽选的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外,针对金融机构或者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负责、债务人财产分散、债务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破产企业,可以在超过地方破产管理人库 的限制,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而择优产生有利与企业破产管理的管理人。
法律依据:
1、《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2、《全国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7.建立竞争选定管理人工作机制。破产案件中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选任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质量。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三)接受推荐
针对商业银行、证据公司、保险公司等带有一定金融属性的企业申请破产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性,以及保证破产财产管理的专业性,可以采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方式指定管理人。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四)将清算组直接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五)依申请选任
《全国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管理人制度的完善5.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除从本地名册选择管理人外,各地法院还可以探索从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选任管理人,确保重大破产案件能够遴选出最佳管理人。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请求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自愿协商、优势互补、权责一致要求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三、将清算组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条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19条规定的。
(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133条规定的案件,即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进行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的情形
(一)破产受理前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清算组(非破产的清算)
1、股东自愿成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由非股东组织的强制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二)进入破产程序的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二)核查企业债权;
(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